战国初期,秦国人口分为居住在城里的“国人”(即平民和奴隶主)与城外的“野人”(即奴隶)。“国”与“野”既是一种地域区别,也是政治地位的区分。在奴隶制渐趋瓦解,封建制逐渐萌芽与成长的趋势下,秦献公根据阶层变化的新情况,重新编制户籍。诏令“为户籍相伍”,这是秦国户籍编制的首创。“户籍相伍”就是按照军队编制,以“伍”为基本单位,将民户加以区分,各自编户,并载入户籍册。如“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大夫是二十级爵中的第五级。

大夫户数不足五家之数

不得和无爵或低爵的人合编为伍。秦政府不仅把农民编入户籍,而且把其他各阶层也编入户籍。如嬴姓贵族编入宗室籍,官吏编入官籍,商贾编入市籍等。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规定:“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列伍长即商贾伍长。编制户籍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不仅具有整顿社会秩序、强化基层组织的功能,而且基层组织与军队编制结合起来,便于统一征兵,加强了国君对军队的领导权。此前,秦军基本上都是奴隶主贵族头目(即庶长)的私属部队。

经常利用军队发动政变

通过编制户籍,“剥夺了奴隶主贵族培植私人武装的特权,消除了秦国动乱的一个祸根。”“户籍相伍”的目的虽然是加强对全国人口的控制,但是它的出现却是由于“野人”的政治地位提高,其奴隶身份改变的结果。因为在奴隶社会中,“野人”与“国人”界限分明,不可僭越,当然更不能载入国家户籍册。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奴隶的反抗斗争,奴隶要求建立新的劳动秩序,使统治者不得不把他们同其他居民同等对待,从而编入国家户籍册中。

原有的“国”与“野”界限取消了,凡是秦国统治的百姓一律编入“伍”,这就等于在法律上承认了“野人”与“国人”处于同样的地位,提升了“野人”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内的阶级矛盾。编制户籍也是推行封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它有利于秦君控制百姓,在此基础上建立封建的生产方式。正如东汉末年徐干所言:“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民以之立度。”

“民数”就是指户籍。“户”是登记的基本单位。由里耶“户籍简”可知,每枚户籍简共五栏分项登记一户家庭。可见,当时户籍登记包括里、爵、名、年龄、身高、肤色及大男、大女、小男、小女、未使女、未使男等家庭情况内容,这些为秦政府建立在对人身控制基础上的赋役征派奠定了基础。核实户口是地方政府的大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

八月进行户口登记与核查,除乡里官吏外,县廷还派县吏、令史协助,核查完毕将副本藏于县廷。户口不实甚至时间有差异,各级基层官吏要受处罚。每年定期案比户口能避免因百姓自报带来的户口不实弊端。核查户口,有利于国家对户口民数的掌握和控制。这种户籍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寓兵于农的制度。平时,同伍之人相互监督,便于治安、征收赋役;战时,“伍”又是军事单位,便于征兵作战。秦献公通过人身登记和定时核查制度,牢牢地控制了每户里民,能广泛调动和利用全国人力资源。这就为商鞅实行耕战强国战略奠定了基础。此后户籍成为中国历代封建政府治理百姓的依据。

推行县制

根据现有史料记载,县作为地方行政单位,是秦国最早建立的。所谓“县”就是悬在边地直属于国君的小“国”。县和一般奴隶主贵族封邑不同的地方是,县的长官由国君直接任免,而不是世袭。春秋时期秦国的县,只是由于军事上的需要,设立在边境地区。秦武公十年,秦国首次设县,“伐邽、冀戎,初县之”《秦本纪》,次年,武公又“初县杜、郑,灭小虢(今宝鸡市东)”《秦本纪》战国时期,秦国仍在边地设县。秦厉公在频阳设县。公元前389年秦惠公又在陕设县。秦献公六年把蒲、蓝田、善明氏改建为县,特别是秦献公十一年在都城栎阳设县,意义重大。

这是秦国历史上的首创。原来,县是设在新占领地区或边远地区的边防机构,如今都城也设置县。如果说当初武公以“县”定名,缘起于该字所含“远悬”古义的话,那么献公时的“县”已经和“远悬”之义无关,纯粹是一种正规的行政建制了。通过设置县级行政机构,秦国形成了以栎阳为中心的军事防线。这说明:首都栎阳处于军事争夺的要冲,地方行政组织必须适应战争的需要而加以调整。秦献公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准备把县级这种行政组织在全国各地加以推广。

提高了县的地位

县由此开始向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过渡。这表明秦国县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边防机构转化为封建的地方基层行政建制。这就为以后商鞅全面推广县制作了试点工作。四是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国君直接控制的县,使用的战时经济体制与依靠田租生活的新兴地主阶级相适应。所以,秦献公推行县制,削弱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便利了地主经济的发展,为建立集权的封建政府创造了有利条件。

“初行为市”《秦始皇本纪》,就是建立商市,可能包括制定交易原则、规范度量衡、划定市场位置、明确交易时间等一系列内容。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发展和管理工商业,在流通领域征收营业税,从而增加政府收入。封建制度下的商人,与奴隶社会“工商食官”制度下处于奴隶地位的贾人有本质的不同。“初行为市”意味着秦政府在法律层面正式承认了商人具有自由民的独立地位。奴隶社会,商业由官府专营。民间交易大都是自发地,“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不重视市场管理。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政府才会制定制度,实施严格的市场管理将其纳入行政轨道中。

“初行为市”,允许进行商品自由交易

促进了封建关系和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商鞅在秦国初次变法时,为了赢得人们的信任,导演了“南门徙木”的活剧。由此可知,“市”至少设在南门、北门。随着商品交易活动的频繁,秦国出现了青铜货币。史书记载,秦国于惠文王二年“初行钱”,在秦献公时已铸“重一两”圜钱。根据“重一两”圜钱出土于陕西凤翔雍城遗址及西安地区这一情况推断,此钱可能铸行于徙都栎阳前后。“重一两”圜钱是在贝币基础上作为高值货币确立的。它是秦政府首次铸造的有币文的法定金属货币。

结语:

“重一两十三珠”币文规定了新币的质量是“重一两”,新铸青铜币与旧有流通贝币的比值是1:13。“重一两十四珠”是随着贝币贬值后的比值调整的。“重一两”圜钱上承贝币,下启“半两”钱。因为铸期较短,所以随着贝币退出货币领域而被“半两”钱所替代。此外,栎阳古城出土了各式卷云纹瓦当、印有“栎市”戳记的陶片和“半两”“五铢”“大泉五十”“大布黄干”等钱币。在四号遗址发现一个战国晚期铜釜内装金饼八枚,其中一枚阴刻篆书“四两半”,可知为秦国金币,当有显贵或大贾居留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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