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房在司法诉讼当中的职责包括,应差和办案两种。应差,即日常经理事件,无费可取或收费不多者;办案,则是日常诉讼案件,属于照章收费,有利可图范畴。

刑房在审判过程中,只有被动的权力,然而事实上由于州县词讼繁多,州县官员不能一一亲自处理,因此相当数量案件的处理,便落入刑房手中,形成刑房事实上控制词讼的局面。

明代州县在受理案件上,有规定的放告日,即专门负责处理诉讼案件的日子。设置放告日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州县事务繁多,官员不能每日的全部时间都受理词讼案件,另一方面农业生产重视节气,一旦因词讼而耽误重要节气的农业活动,轻则赋税征收不齐,重则由于欠收致使在征收过程中,官民矛盾激化,酿成民变。

故州县会在每月的一些日子,允许百姓向父母官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也就不能再以各房简单的职能划分,来分别承办案件,而是要专门指派人员负责记录相关簿记。如此,刑房便也有可能处理一些情节轻微的民事案件。

提起诉讼都必须要有书面的诉状,一般要求一事一状,需要明确的被告姓名、地址,简明扼要的事情大概过程,状后还要有原告的亲笔画押,不许匿名告状。长官要仔细观察他的年龄相貌,是否和诉状上开裂的起诉人情况相符。

在决定是否准理词讼的阶段,面对原告的控诉,知县会以批词的方式,表示准或不准。按照相关律例的规定,告状有一定的限制,各地方多以此归结为告状不准事项。

此处虽然何事不准有明文规定,然而在实际诉讼受理过程中,却并未严格遵照类似规定,准与不准全在主官一人,而刑房吏书受贿,或者有良知之人,都能很大程度的左右告状准或不准。

放告收呈,时间限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繁琐,这些都向当事人传递了慎诉的信息,这是当事人不得不产生起诉难、受理难的感受,从而使得一些人自动放弃起诉,另寻他路。

如果州县官已经确定受理案件后,便进入了传唤审讯的程序了,传唤被告到衙通常由州县主官出牌票,而后交付某房,刑事案件一般交由刑房,刑房再交于皂隶或捕快;或者由县官出牌直接交于皂隶。

皂隶捕快等执行人员,便去到被告所在地,由里甲协助,或独自传唤被告到衙门。通常牌票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情节比较轻微的,州县官发出和息票,即有调节性质的判决,责令两造和解,若和解不成或情节严重的,再发出拘捕牌票,着相关人员拘拿被告到堂。

和息票是开导调节性质的牌票,上有理息、妥为理处息事等字样,差役持票到当地召集地方有声望的缙绅,对诉讼两造进行调解。

双方如达成和解,就呈息词;双方如未达成和解,就在票上写两造固执己见,不传断难了结字样,回禀州县长官。此外,写有谕止字样的牌票,也有一定的调节意义,差役持票制止双方的械斗、非法拘禁、强占房屋、财产等行为。

刑书久任与此,耳濡目染,且了解民情,必然知晓何人何事为真,为假,则于此处便可甄别出大量不必要的词讼案件,而减轻官员负担。反之,若刑房吏书与奸诈之人沆瀣一气,从中牟利,便会大大增加州县官弥讼的负担和难度,此环节得则词讼简,失则词讼繁。

一旦调解不成,便要于公堂之上处理案件。关于这一环节,无论是法制上规定还是实际从政的需要,都要求州县官亲力亲为,为的就是要提防吏书贪吾,词不付房的做法,尽量不给吏典于预司法从中作弊的机会。

但是由于本籍回避的缘故,明代州县官对本州县情况了解不多,对当地的衙门旧规也不熟谙,想有所作为,吏典便言旧规。

州县事务繁多,一日之内不可全然处理词讼,否则钱谷、造作、教化等事便无从开展,且明代中后期,内忧外患不断,民间兴起了新的社会风气,这些极大地牵扯了州县主官的精力。即使州县官欲事事亲力亲为,亦是力不从心,词讼上只能依靠刑房吏书。

刑吏勾结民间奸猾之人,颠倒黑白,官员无心或不能专心词讼,致使牌票出与不出全由刑房决定,官印仅成为一道程序。

1.《小多来A梦 明代时期,州县事务繁多,刑房职责增加,协助县官处理事务》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小多来A梦 明代时期,州县事务繁多,刑房职责增加,协助县官处理事务》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lishi/1883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