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帝即位后,(康熙帝第八个儿子)尹伟、(第九个儿子)尹宇、(第十四个儿子)尹正等[1]等一些黄先生的关系问题,应如何处理。
[2]允禩等于康熙后期角逐储位,至此以失败告终,但在王公大臣中仍有不少同情支持者,故雍正帝视之为集中皇权的主要障碍,逐次予以严酷打击。雍正四年(1726)允禩、允禟分别被勒令改名,削除宗籍,圈禁高墙,秋,两人相继死于禁所。清代官私史籍中,并无雍正帝明令处死允禩、允禟的记载。雍正八年(1730)五月十一日指斥兄诚亲王允祉(康熙帝第三子,康熙四十八年封诚亲王)的上谕(以下简称“雍正八年上谕”)中,却说允祉曾上密折,欲亲自将允禩、允禟“置之死地”:
“又从前遣塞思黒(允禟)往西大同時,朕将阿其那(允禩)等党恶种种面谕允祉,允祉对曰:‘此等人能成何事。’后又密折奏称阿其那、塞思黒等不忠不孝,罪恶滔天,若交与我,我即可以置之死地等语。朕谕之曰:‘阿其那等罪恶当诛,自有国法,生死之柄,岂尔可操?尔此奏不知何心?’盖允祉之意,欲暗置阿其那等于死而不明正其罪,使天下后世议朕之非。比時曾向廷臣言之。”[3]
这道历数允祉种种“过恶”的上谕,为雍正帝去世后修撰的《清世宗实录》所不载,而见于雍正九年(1731)奉敕编撰的《上谕旗务议覆》。[4]此前雍正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宗人府等遵旨定议允祉十大罪款,允祉请将允禩等“置之死地”即居一款:
“及至阿其那、塞思黑逆迹败露,罪恶滔天,神人共愤。允祉乃曲为掩护,密请交伊暗置死地,不欲天下后世彰明其罪,意在归过君上,其居心奸险,莫此为甚。其党逆之罪,法所难宥者一也。”[5]
孟森先生《明清史讲义》,对雍正八年上谕所列允祉“过恶”逐条议驳。关于允祉欲亲自将允禩“置之死地”,他写道:“此在诚邸为希意太过,实非令举,但在世宗则亦无罪可论。”[6]
一向“心胆尚小”[7]的允祉在帝前出此“恶语”,终属反常。是否确有其事?如果属实,语境又是如何呢?
我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档案时,见到两件没有具奏年月,由诚亲王允祉亲笔写的满文奏折。从其外观、字迹、内容、语气看,两件奏折似在急促之中一气呵成,同时奏上。其中一件有满文朱批,系雍正帝亲笔。在尚未发现其他第一手材料时,可以判断,这两件原始满文档案,当即雍正帝所称允祉的“密折”。密折及其朱批的内容,除雍正八年上谕略有提及外,官私史籍皆未予载,而允祉的原话,也同雍正帝的转述颇有不同。如果将密折与其他相关史料一起研读,或能大致勾勒出允祉缮写密折的时间、地点以及“希意太过”的原委。
析述两件密折之前,需要追溯诚亲王允祉与雍正帝胤禛的以往情况。
一、兄长居上
康熙帝的第三子允祉,生于康熙十六年二月二十日(1677年3月23日),生母马佳氏,员外郎盖山之女。康熙二十年,马佳氏由荣嫔晋封荣妃,成为康熙朝最早获得主位的妃子之一。
第四子胤禛比允祉小一岁,生于康熙十七年十月三十日(1678年12月13日),生母乌雅氏,护军参领威武之女。乌雅氏得到位号稍晚,却与马佳氏同时由嫔位晋封为妃(德妃)。胤禛即位后,她被尊为皇太后,雍正元年(1723)五月病逝,谥孝恭仁皇后。
终康熙一朝,允祉、胤禛各自的生母同为妃子,而允祉之母马佳氏资历略深,实际地位似在胤禛之母乌雅氏之上。
康熙帝视子如命,不仅对唯一嫡子、皇储允礽(生母孝诚仁皇后赫舍里氏)倍加疼爱,对于诸多庶出皇子莫不如此。现以三阿哥允祉、四阿哥胤禛为例。
康熙二十四年(1685),皇四子胤禛8岁。六月初一日,康熙帝率王公大臣离京,巡狩塞外。初八日,览太医院奏,得知胤禛染患痢疾,即命回銮,一昼夜而至。在他亲视疗治下,胤禛的病情很快好转。俟胤禛康复,康熙帝于是月十六日离京,继续塞外之行。[8]是年,32岁的康熙帝已有了二十余位皇子,其中存活者9人(胤禛同母弟皇六子允祚是年五月卒,6岁;皇十一子胤禌是年五月生,康熙三十五年12岁卒;两人均不计在9人之内)。皇四子胤禛的上述经历虽非特殊,堪以为荣。其子乾隆帝弘历即位后,将此事写入御制《世宗宪皇帝圣德神功碑》,以示皇祖“恩眷踰常”。[9]
康熙三十六年(1697),皇三子允祉21岁。是年二月初六日,康熙帝踏上第三次亲征噶尔丹的征程。钦定扈从皇子内,除皇长子允禔外,还有皇三子允祉。因允祉突然患病,留京医治,月余方愈,未能成行。二月下旬,允祉接到康熙帝的亲笔信:“听说尔已好些,甚喜。大阿哥(允禔)到后,朕方知尔病较重。朕在家时,听大夫讲并无大碍,故未去看望。若早知此情,朕去看看方妥。尔勿焦虑。为此手书谕旨,向尔问好。”[10]不久,允祉的请安折上又有朱批:“朕安。尔身子好吗?也不明白写出见今身子怎样了,只是请安。”[11]语气虽是怪罪,难掩关爱之意。
清朝入关后,新生皇子并非由各自生母抚养。如皇长子允禔,养于内务府总管噶禄家;皇三子允祉,养于内大臣绰尔济家;皇四子胤禛,养于皇贵妃佟佳氏(康熙二十八年七月病逝前立为后,谥孝懿仁皇后)宫内;皇五子允祺,养于皇太后(谥孝惠章皇后)宫中;皇八子允禩,养于皇长子允禔的生母惠妃纳喇氏宫内。胤禛长在康熙帝身边,他的禀赋与个性更为康熙帝所熟悉。三十七年(1698年),诸皇子第一次分封爵位,受爵者分别入封下五旗(允祉入封镶蓝旗,胤禛入封镶白旗)。皇长子允禔、皇三子允祉均封多罗郡王(翌年允祉缘事降为多罗贝勒),皇四子胤禛却同比他小一岁的皇五子允祺、小两岁的皇七子允祐、小三岁的皇八子允禩等人一起封为多罗贝勒。大学士伊桑阿等见此,奏请“将皇子照例尽皆封王”。康熙帝曰:“朕于阿哥等留心视之已久,四阿哥为人轻率,七阿哥赋性鲁钝,朕意已决,尔等勿得再请,异日视伊等奋勉再为加封,未始不可。”[12]
康熙帝对胤禛的这一看法,不仅决定了胤禛初次所得爵位在允祉之下,也在较长时期内影响到康熙帝对他的使用。现存满文档案显示,康熙三十七年首次封爵后近十年期间,当朝皇子(皇太子允礽除外)中深受器重者并非皇四子胤禛,而是皇三子允祉和皇八子允禩。康熙四十一年后至四十六年以前,康熙帝离京时,多次命允祉、允禩值守京城,对两人交办重要政务。例如,四十二年(1703)七月,允祉、允禩奉密谕,秘密审讯已被拘禁的权臣索额图。[13]
雍正帝即位后修纂的《清圣祖实录》中,出于不言而喻的原因,对于皇四子胤禛之外其他诸皇子的事迹多予删改。仅举一例。
康熙朝刑部尚书王士禛《居易录》载:三十二年(1693)十月初三日,“礼部为重修阙里孔庙落成,疏请遣官告祭。奉旨遣胤祉告祭,皇第三子也。皇第四子,皇第八子皆从行,以十一月初六日行礼。上之崇儒重道如此。”[14]
《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二年十月初六日丙子条:“上以阙里圣庙落成,命皇三子允祉、皇四子胤禛前往致祭。”[15]
按:是年允祉17岁,胤禛16岁,胤禩13岁。《清圣祖实录》将皇四子胤禛的从属角色,改写为承祭者之一,又删去与胤禛一同陪祀行礼的皇八子允禩之名,均与史实不符,旨在抬高胤禛,贬低允禩,抹杀允祉在此次重要活动中作为唯一承祭者的突出地位。
四十七年(1708)九月,康熙帝以不仁不孝为由,第一次废黜皇太子允礽。一废太子事件中,皇长子直郡王允禔罹罪圈禁,皇八子允禩被康熙帝斥之为“妄博虚名”、“结党潛谋”[16],革去多罗贝勒(旋即复封)。四十八年(1709)三月,复立允礽为皇太子,并第二次分封皇子。皇三子允祉晋封和硕诚亲王,皇四子胤禛晋封和硕雍亲王,皇五子允祺晋封和硕恒亲王,皇七子允祐晋封多罗淳郡王,皇八子允禩仍为多罗贝勒,皇十子允(生母温僖贵妃钮祜禄氏)封为多罗敦郡王,皇九子允禟、皇十二子允祹、皇十四子允禵均封固山贝子。允祉与胤禛自此成为康熙朝后期(四十七年一废太子后)封有亲王爵位的皇子中最长者,一并得到倚重。
根据《清圣祖实录》的记载统计,康熙朝参与政务(如扈从征准、察审托合齐父子案、奏陈西征意见等):允祉8次,胤禛8次;从事祭祀:允祉8次,胤禛9次;恭请康熙帝莅临王府进宴:允祉18次,胤禛11次。既然前述赴阙里祭孔一事,《清圣祖实录》对参与皇子的主次位置以及参与皇子之名均有删改,那么,实录对允祉、胤禛等在康熙朝其他活动记载不实不全,在所难免。
康熙朝后期,特别是五十一年(1712)十月第二次废太子事件发生后,康熙帝离京外出,允祉大都扈从。他既随康熙帝出行,则由胤禛率众弟值守京城,并按长幼次序列名奏报,署名居首。如果允祉留京,诸皇子奏报京城情况以及奉旨办理事宜,必以允祉居首,胤禛居次。例如,五十五年(1716)秋,允禩染患伤寒。允祉、胤禛数次奉旨前往允禩居所探视,联名回奏病情。康熙帝认为两人所言与实情不符,屡以朱批切责。允祉、胤禛惶恐认错,奏称“眼神不济,所看有误,大为失实”。康熙帝在朱批中写道:“尔等乃通学医书之人,眼神不济而胡说,堪称奇事!”[17]以允祉居首、胤禛次之,两人奉旨办事中出现差错,同受斥责的情况,还有多次。[18]
第二次废黜皇太子允礽后,未再册立储君,直至康熙帝病逝,历时十载(五十一年十月至六十一年十一月)。这一期间,包括允祉、胤禛在内一些年长皇子,对储位皆有希图。允祉与结党角逐储位的皇八子允禩、皇九子允禟、皇十四子允禵等人关系一般,既非同道,亦未结怨。雍正八年上谕称允祉“素与诸兄弟不睦”,或夸大其辞,也表明允祉具有不善同人交往的个性特点。[19]
要之,四十一年(1702)后,康熙帝沿用满族旧制,倚重年长皇子,让他们值守京城,参与朝政。这些封有爵位的皇子,逐渐成为当朝最有权势的利益群体,且为谋取皇位拉党结派,纷争不已。允祉、胤禛在皇子中最为年长(皇长子允禔、废太子允礽除外),奉旨、署名、协理政务时均以允祉居首,故储位之争中,允祉是较有实力的竞争者之一。[20]允祉、胤禛在康熙时期的关系未见记载,从允祉后来的遭际中不难窥见大致。
二、抑制包容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1722年12月20日)戌时,康熙帝病逝,皇四子胤禛继承皇位,是为雍正帝。允禔与允礽仍被拘禁,允祉成为唯一享有王爵的皇兄。康熙帝猝死,丧仪未行,事务千头万绪,雍正帝需要借助熟悉内事的允祉与精明强干、深孚众望的允禩,共同应付非常局面。雍正八年上谕追述往事称:
“方有大事之夜,朕命允祉管理内事,阿其那(允禩)管理外务。乃允祉私自出外与阿其那密语多时,不知所商何事。此天夺允祉之魄,自行陈奏于朕前者。”[21]
按:允祉、允禩同是储位之争的失败者,两人借机密语,互探信息,事在常理之中,而允祉将与允禩密谈事“自行陈奏”,当在允禩受到打击、惩治之时,这是允祉“希意太过”的表现。
十一月十四日,命贝勒允禩(是日晋封亲王)、十三阿哥允祥(是日晋封亲王)、大学士马齐、尚书隆科多总理事务。谕曰:“朕苫块之次,中心纷瞀,所有启奏诸事,除朕藩邸事件外,余俱交送四大臣。凡有谕旨,必经由四大臣传出并令记档,则诸事庶乎秩然不紊。”[22]总理事务大臣中有允禩、允祥,且受封亲王,却无前朝已受封诚亲王的允祉,未免出人意料,以致允禩在雍正帝前为允祉保奏,称允祉可以大用。其后这也成为允祉罪状之一,所谓“此阿其那(允禩)欲引允祉为党助,共图扰乱国政之明验也。”[23]
雍正帝未以允祉为总理事务大臣,揣测其意,主要有三。首先,允禩、允禟集团为其主要政敌,实力仍存,必须先予笼络,以稳定人心;允祥与他关系甚好,故予重用;允祉非敌非友,能量、影响不及允禩等人,如果不用,对政局稳定与否并无大碍。其次,在雍正帝看来,以个人才力论,允祉也在可用可不用之间。再次,雍正帝对于允祉先获王爵、奏折列名在前、长期率领包括他本人在内诸弟值守京城,以及康熙帝对诸子交办政务时皆以允祉居首,深怀忌恨,一旦条件具备,必加贬抑。
此时,关于新帝得位不正之说开始流传。[24]加之种种原因,新帝难以及时组建一个完全由得力亲信组成的助手班子,四位总理事务大臣中,他所称心者只有两人,即允祥和隆科多。这种形势下,他不得不对允禩、允禟集团成员采用暂行羁縻,隔而不打,分而治之方针,为避免树敌过多,又对一些近支宗室大力拢络。例如,释放被软禁在家的废太子允礽的长子弘皙,封为多罗理郡王;晋封七弟淳郡王允祐为和硕淳亲王;晋封十二弟贝子允祹为多罗嘉郡王等等。将允祉受到陈梦雷案牵连一事按而未发,是雍正帝借以团结近支宗室的举措之一。
六十一年十二月初九日,雍正帝释服,行大祭礼,易素服,从苫次移居养心殿。逾日,陈梦雷案发露。
陈梦雷,字则震,号省斋,晚号松鹤老人,福建侯官(今福州市)人。康熙三十七年(1697)他从盛京流放地赦还,翌年奉旨侍从允祉读书,在允祉主持下,编纂《古今图书集成》,数载完成初稿。
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雍正帝谕内阁九卿等:
“陈梦雷原系从耿逆之人,皇考宽仁免戮,发往关东。皇考东巡,念其平日稍知学问,带回京师,交诚亲王处行走。累年以来,不思改过,招摇无忌,不法甚多。朕以皇考恩免之人,不忍加诛,然京师断不可留。皇考遗命以敦睦为嘱,陈梦雷若在诚亲王处,将来必致有累。九卿等知陈梦雷者颇多,或其罪有可原,不妨直言,朕即赦免。如朕言允当,应将陈梦雷并伊子远发边外……”[25]又以《古今图书集成》犹未竣工为由,命九卿公举一二学问渊通之人编辑竣事。
按:此条谕旨引自《上谕内阁》。该书纂成于乾隆六年(1741),其中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的谕旨,是雍正七年由庄亲王允禄(雍正元年袭爵)奉命缮录,雍正九年(1731)刊布。《清世宗实录》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癸亥条收入此谕,有所删节,不见“皇考遗命以敦睦为嘱,陈梦雷若在诚亲王处,将来必致有累”数语。[26]这类改动,在清实录特别是清朝前期实录的纂修中并非少见,结果很容易对治史者给予误导。[27]
雍正元年(1723)初,陈梦雷父子被发遣边外。正月,泽卜尊丹巴胡土克图在京圆寂,允祉嫡长子弘晟(生母为嫡福晋董鄂氏,都统勤勇公彭春之女)奉旨随同敦郡王允䄉,赴喀尔喀移送龛座。弘晟早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已封世子,班次、俸禄照贝子品级,参与庙坛祭祀、办理政务。[28]允䄉后被雍正帝指为允禩集团成员之一。[29]
四月,陈梦雷案有进一步发展,雍正帝仍不根究,“姑令寝息”。[30]因此,陈案缘由及细节长期未被公开,多年后宗人府等据旨罗织允祉罪款时,方才透露。
雍正帝即位初期,对允祉既不重用,贬抑其势,又加包容,虽涉嫌案件也不予追究。这是当时他对待既非允禩一党,也非可以倚用的近支宗室成员的基本方针。当允禩等人在朝中仍有一定影响、一些王公大臣对其即位怀有疑虑的情况下,这种区别对待、团结多数、统筹全局、宽严适度的做法,显示出他的睿智。
八月,雍正帝向全体朝臣公开宣布秘密建储,将书有皇四子弘历之名的密旨,置之于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后。此举对雍正帝按照个人意志传承皇位予以保证,既有利于稳定朝野之心,对于允禩等人也是一重大打击。
二年(1724)二月,清军平定青海罗卜藏丹津叛乱。这一胜利进一步提高雍正帝在朝中的威望,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以此为转折,雍正帝对允禩集团的态度明显改变,先是广造舆论,继而先次后主,逐个予以清除。
七月,颁布《朋党论》,要求全体臣工与他“同好恶,公是非。”[31]他对诸王大臣说:允禔、允禩、允禵、允禟“俱各不知本量,结为朋党,欲成大事”。[32]又警告众人:“自亲王以下,闲散人以上,若有归附允禩,结为朋党者,即为叛国之人,必加以重罪,决不姑贷,亦断不姑容也。”[33]
随着朝中形势的改变,允祉的处境也在发生微妙变化。二年(1724)夏,弘晟返京,寻以讹诈银两罪被革去世子,降为闲散宗室,交与允祉严加约束。[34]
三年(1725)二月,服阕。雍正帝不再有所顾忌,惩处允禩允禟集团的步骤加快。允祉终于被卷入政治漩涡中。
三、淫威之下
二年(1724)以降,雍正帝对允禩等人的斥责日趋加重。不少大臣不敢明言,心有反感,以为过于苛刻,暗地为允禩抱屈。[35]雍正帝对此有所觉察。三年(1725)四月谕称:“允禩每有罪过,朕于诸王大臣之前降旨训诲,视诸王大臣之意,颇有以允禩为屈抑者。”[36]
四年(1726)正月初五日,雍正帝在养心殿西暖阁召入诸王、贝勒、贝子、公、满汉文武大臣等,允祉、允禩均在其内。雍正帝尽数允禩希冀储位、事事伤皇考圣怀,出任总理事期间诡诈百出,欲以摇惑众人等“狂悖已极”诸状。允禩沉默无语,惟当雍正帝说他在焚毁圣祖御批一事上反复其词时,[37]突然为自己辨白,于众臣前指天发誓云:“若有虚言,一家俱死。”。雍正帝据此说允禩“自绝于天,自绝于祖宗,自绝于朕”,下令革去他的黄带子。又以“结党构逆,靡恶不为”罪,将允禟(雍正三年七月革爵)、苏努、吴尔占革黄带子,令宗人府将三人名字除去。[38]
此后一个月内,雍正帝很可能通过不同渠道,了解众臣,特别是与允禩等为手足的宗室在此事情上的反映。
环顾康熙帝诸子,除皇三子诚亲王允祉(逝于雍正十年闰五月)外,皇长子允禔依旧被拘禁(逝于雍正十二年十一月);皇二子废太子允礽已故(逝于雍正二年十二月);皇五子恒亲王允祺(逝于雍正十年闰五月)性情平和,才力不逮,未曾参与储位之争;皇七子淳亲王允祐(逝于雍正八年四月)未曾参与储位之争,且长期患病;皇八子廉亲王允禩(逝于雍正四年九月)、皇九子贝子允禟(逝于雍正四年八月)、皇十子敦郡王允(逝于乾隆六年九月)、皇十四子贝子允禵(逝于乾隆二十年十月)均为雍正帝重点打击之人;皇十二子贝子允祹(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晋郡王,雍正元年降为贝子,其后屡有降、升,逝于乾隆四十二年二月)既未参与储位之争,亦未得到雍正帝重用;皇十三子怡亲王允祥(逝于雍正八年五月)则被雍正帝视为心腹,深得倚信。允禵以下诸皇子,年龄相对较小,在康熙年间均未封爵,其中皇十六子庄亲王允禄(雍正元年奉旨过继和硕庄靖亲王博果铎,逝于乾隆三十二年二月)、皇十七子果郡王允礼(雍正元年四月封果郡王,六年晋亲王,逝于乾隆三年二月)颇受信任,对雍正帝打击允祉之举曾予以积极配合。[39]
其他宗室内,受到雍正帝倚用者(如礼亲王代善的玄孙顺承郡王锡保,雍正三年任宗人府府令;礼亲王代善的玄孙康亲王崇安,四年六月率诸王大臣议定允禩等人罪款)尚在少数。一些王公大臣或被指为允禩、允禟集团成员(如苏努、吴尔占、领侍卫内大臣鄂伦岱、领侍卫内大臣阿尔松阿等),或被指为其同情者(如郑亲王济尔哈朗的曾孙简亲王雅尔江阿、康熙帝之兄裕亲王福全第三子裕亲王保泰等),均受贬革或惩处。
允祉以皇兄亲王之尊,于宗室中独居显要之位。雍正帝即将清除允禩等人,对允祉既加以利用,又很关注其言行。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雍正帝在圆明园召见诚亲王允祉、顺承郡王锡保、贝勒满都护(康熙帝之弟和硕恭亲王常宁第二子,雍正四年四月被指为允禩党成员,旋遭降革)、公纳图(礼亲王代善的玄孙,时任宗人府左宗人),面谕曰:
“廉亲王允禩愈加悖逆,将朕所交之事不但毫不实心效力,而且每事败坏。不但伊奸诈多端,伊妻(郭络罗氏)更属狐媚残刻,允禩平日甚畏之……伊等恶迹昭著,允禩之妻亦不可留于允禩之家……今尔等前去将朕谕旨降与允禩之妻,革去福金。逐回外家。降旨于伊外家人等,另给房屋数间居住,严加看守,不可令其往来潜通信息……尔等回来后,再将此旨降与允禩。嗣后伊若痛改其恶,实心效力,朕自有加恩之处。若因逐回伊妻,怀怨于心,故意托病,不肯行走,必将伊妻处死,伊子亦必治以重罪。”[40]关于允祉等领旨办理情形,未见记载。
二月初六日,谕宗人府:“允禩既革其宗室,授为民王(按,四年三月革爵),不可照宗室诸王例,留所属佐领人员。凡有朝会之处,俱照民公侯伯例,交旗令其稽查,各处俱著书写亲王允禩”。[41]
二月初七日,于圆明园勤政殿再次召见诸王大臣。据允祉密折,是日,雍正帝首先告知众人:“允禩之罪,实若当杀,众人奏请,朕即决断。事关重大,尔等各陈所思,倘若并不尽表忠心,乃是为臣之人悖理不忠之处。”[42]诸王大臣听罢,请求先在一处会议。其后,才出现《清世宗实录》、《上谕内阁》中记载的情况:
(雍正四年二月初七日庚午)诸王大臣等合词参奏允禩不孝不忠,悖乱奸恶,请即行正法,以彰国典。上御勤政殿,召诸王大臣及允禩入,谕曰:
“尔诸王大臣等合词参奏允禩,请即正典刑。允禩乃皇考之子,太祖、太宗之孙,朕之弟也。今日之举,我列祖、皇考在天之灵实昭察于上,倘允禩不应正法而尔等妄行陈奏,以残害列祖皇考之子孙而䧟朕于不义,尔等之罪尚可逭乎?朕思尔等公同具奏时,或有随众列名而不出于中心之诚者,故特召入,面加询问。若有以允禩为不当正法者,可出班另跪于右。朕今日如此询问,倘众人中犹有心口相违,不肯据实陈奏者,列祖、皇考在天之灵必加诛殛。”谕毕,诸王大臣等回奏:“允禩悖伦乱政,罪状多端,按之国法,应正典刑。诸臣实无异辞。”谕称:“诸王大臣引据大义,欲正国法,所奏亦是。但朕曾降谕旨,断不治允禩之罪,即今令允禩离宗,亦因伊将确实之事于诸臣前指天发誓,诅咒一家不获善终,难以存留宗室之中,此万不得已所致耳!朕本意断不将允禩治罪。此所奏知道了。允禩之妻,朕再详酌另降谕旨。”[43]
比照允祉密折与清实录等书,可以看出,上述一幕中,是雍正帝先予诱导,诸王大臣遂循帝意,合词参奏允禩,请即行正法。雍正帝先予诱导这一重要史实,在《上谕内阁》、《清世宗实录》中均未载。皇兄允祉居诸王之首,自应率先趋至帝前,奏请将允禩“明正法典”。然而据允祉密折透露,他在这一关键时刻、重大问题上的表现,不当帝意,遭到申斥,由此深感不安。
二月初八日,即诸王大臣应召于勤政殿第二天,允祉只身赴圆明园求见,乞请“向主子面陈愚忠”。雍正帝拒而不见,传旨曰:“王口钝,著缮文具奏。”[44]
允祉的两件密折,多处以墨笔涂抹。看来他接旨后暂未离开圆明园,而在雍正帝寝宫附近写就两折,一并进呈。两件满文密折均似底稿,未再经过誊抄。[45]
兹译允祉第一件密折如下:
“臣允祉谨奏……臣未奏明实情,未尽竭诚之心,至使主子怀疑,乃是背离主子,忤逆上苍之人。昨日(按,似指二月初七日)臣等应召入内,得蒙降旨,思之愈加悚惧。允禩犯有诸多应杀之罪,主子屡次降旨,伊不理睬,前日(按,似指正月初五日)进宫,突然改变常态,举止乖张(按,此指于众臣前指天发誓)。是以主子怀疑允祉,甚合情理。允祉我若确有暗中教唆、差人通风报信等事,即供认不讳,然并无此情是实。由此看得,允禩之奸巧诡谲实无法估量。主子初次任用允禩时,因审理张鼎一案,牵连于我,被主子训饬,羞愧难当,大失脸面。允禵(由甘州)甫抵京师,主子命我等共同编撰圣祖庭训(按,即《圣祖仁皇帝庭训格言》)。我曾泣劝开导,见今伊等俱在,一问便知。此乃臣允祉我倚恃主子圣德、上苍神明,光明正大行之,不像有些人,若在众前,躲避允禩、允禵,背地潜通消息,央求烦托。臣若是伊等同党,何能如此显明而为?主子昨日降旨,甚属明白。谕曰:‘允禩之罪,实若当杀,众人奏请,朕即决断。事关重大,尔等各陈所思,倘若并不尽表忠心,乃是为臣之人悖理不忠之处。钦此(按,此处所述谕旨有黑笔涂抹处)。臣等奏请共在一处会议……(按,此处以墨笔涂去两行半)……允禩所犯之罪,应予正法,削除宗籍。主子如此决断以来,未曾降旨,是以允祉并不知晓。今将杀允禩之过落于我身,我情愿承受,主子说我是允禩同党,我也接受。主子圣明,且有上苍为鉴,我若捞取声名,与外人胡言乱语,即让我如允禩一样承受苦难。臣允祉乃一奴才,忝为人兄,竟敢如同主子之手足。主子如何想,谕旨如何言,我就如何遵照而行。此外再无他言。伏乞主子阅讫批还。若无主子圣明奇恩,我岂能存活至今。”
折子结尾,未署名,无具奏日期。[46]
允祉又有一折:
“臣允祉谨奏,为陈诚心,以报万一事。臣乃愚昧无知,不晓事理之人,受人牵累,无辜而死,向主子一抒愚忠,无论主子治以何罪,臣情愿受之。臣见今具奏之语,若有泄露,愿在众人前死去是实。臣倚恃主子,惟愿披肝沥胆,陈述肺腑之言。”
此件密折依然未书具奏时间,结尾处有“臣允祉亲笔书写”数字。[47]
看来允祉写毕第一折,感到言犹未尽,继写这第二折。雍正帝对第二折未做朱批。在第一折上,自“……乃是为臣之人悖理不忠之处。钦此……”之后,至末句“我乃无法存活至今”的行间,写有如下朱批:
“朕含泪阅之,大为赞赏。阿哥诚能如是,朕有负尔矣!皇考在天之灵,必有明鉴。此是朕一片苦心。只是阿哥原本善于说谎哄人,容忍一切异端,朕稔知此情,怀疑憎恶是实。朕若即称相信,实为欺骗上苍,尔若执意骗朕,即是悖逆于皇考。日月长久,试目以待!阿哥果能如此,不仅多有尔主子弟弟的好日子,朕之福份也才全备。身为亲兄,宜倍加谨恪。又,允禩之心及其所行,皇考神灵与上苍俱已睿鉴。或杀或养,朕未降旨,亦无必行正法或必予宽恕之念,岂有靠尔阿哥之名杀弟之理?阿哥惟须持大体,恪守为臣之道,朕或有措置。欣喜阅之,畅快之至,感激不尽!”[48]
两件密折有以下特点:
(一)这是一件极具私密性的个人信件。现存清前期原始档案中,满族君主与亲王兄长之间既议论朝政,又话及家常,既具浓厚政治色彩,又带有家人之间随意与率性的对话,且以满文密折、朱批形式写出并完整存留至今者,实为仅见。
(二)出于两人之手而各具特色的满文字迹、少有修饰的言辞以及多处删削痕迹,体现出允祉、胤禛各自书写时的心态。事隔三个世纪,展折细读,仍能感受到强烈的时代气息。
(三)允祉密折中的语言,充满惊惧、自贬与畏缩,与他在康熙年间领衔诸弟上奏时的平和从容,判若两人。雍正帝的朱批半为讥讽,半为警告,尽显其率直个性与察察为明的作风,与康熙朝他紧随允祉之后,出言恭顺之态,也有很大不同。他在朱批中嘻笑怒骂,任情挥洒,或冷言挖苦,或肉麻吹捧,[49]是惯有作法,也是他为人为政的风格特点。但是,以这种方式对待其亲兄,似难觅二例。
密折与朱批还反映了以下情况。
第一,四年正月初五日,允禩因被指控在解释销毁圣祖御批一事上“反复其词”,于众臣前指天发誓,矢称所言俱实,否则一家俱死。此语为时人所深忌,若非万不得已,断难出口。允禩当着全体王公大臣之面,竟有此语,实出雍正帝之预料,使他感到难堪。因此,雍正帝认为允祉曾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允禩,允禩的回应是早有所备,故允祉有教唆之嫌。允祉竭力表白,却被雍正帝认为没有诚意,予以嘲讽。
第二,雍正帝拟将允禩正法,又希望由诸王大臣率先奏请,因而正月初五日仅令削除允禩宗籍。其后一个月内,诸王大臣并未主动提出这一奏请(这很可能是雍正帝对允祉大为不满的原因之一)。雍正帝不再等待,于二月初七日再次齐集诸王大臣,通过诱导,透露旨意。众人遂亦步亦趋,合词参奏,请将允禩“即正法典”。允祉先前未主动奏请,初七日陈奏中,或又稍有迟疑,故为雍正帝所恼。允祉极力补救,于翌日缮折奏称情愿替雍正帝担当屠弟之名,但已错过与雍正帝“同好恶,公是非”的最佳时机。
第三,二月初七日,雍正帝命诸王大臣就允禩是否当杀各抒己见,诸王大臣以先以集体、后以个人方式两次被迫表态,请将允禩正法。雍正帝既称众人“所奏亦是”,又言“朕断不治允禩之罪”;翌日给允祉朱批内,仍称“(对允禩)亦无必行正法或必予宽恕之念”;这些反复均属故做姿态而已。
第四,我们了解上述情况后,如果对允禟、允禩两人分别于雍正四年八月、九月相继死于禁所之事,再反复探讨是否出于雍正帝所谋害,似已无意义。雍正帝欲将允禩(包括允禟)正法,虽未明言,众臣皆知,至于处死方式,则有多种选择,并不重要。由此,对于雍正四年春,侍卫胡什礼奉差前往西宁,押解允禟(被改名塞思黑)回京时(中途奉旨改赴保定)未曾请旨,即将允禟以三条锁锁拿;直隶总督李绂则有“俟塞思黑一到,我便宜行事”之语[50];以及当时广为流传的雍正帝屠弟之说[51]等等情况之所以出现,也会感到是在情理之中了。
第五,允祉在密折中除去自称“臣”、“兄”之外,还自称“奴才”,对雍正帝称为“主子”。雍正帝在朱批中自称“主子弟弟”。这些称谓,表明两人之间有着三重关系:既有皇帝制度下体现君主专制政体的君臣关系,也有八旗制度下体现“满洲旧体”的主奴关系,还有与生俱来、象征血缘远近的弟兄关系。三种关系中,由君臣关系而决定的主奴关系是两人关系的核心,君臣关系是两人关系的外在表现,弟兄关系则依附于主奴关系、君臣关系之下。
清制,汉族大臣对清帝称臣,不能称为奴才,[52]惟满族大臣对清帝既称臣,又自称奴才。[53]这是由于清帝是清朝最高统治者,也是八旗共主,八旗诸王贝勒在内所有旗员,与清帝是双重隶属关系,在清帝前具有奴才与臣子的双重身份。允祉密折上自称臣,又称奴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例。此为清代八旗制度下一种特殊现象,也是清朝政治的特点之一。
允祉、胤禛是亲兄弟,曾在康熙帝精心教导下研习儒家典籍,对兄友弟恭等伦理准则自幼背诵,熟烂于心。然因储位未定而互有猜忌,两人之间存在利益之争。在此面前,一切伦理准则都会失去规范效能,所谓骨肉之情更无足论。即使君臣之分已定,这一矛盾刻下的裂痕,依然深嵌在两人内心,对他们的感情亲疏有重要影响。
第六,允祉密折内称:“主子如何想,谕旨如何言,我就如何遵照而行……若无主子圣明奇恩,我岂能存活至今。”他唯恐“背离主子,忤逆上苍”,像皇八子允禩那样承受苦难。可是,雍正二年(1724)他奉旨搜查允䄉府邸时,发现允禟给允䄉信中有“机会已失,追悔无及”等语,竟欲为允䄉等藏匿;旨令革去允禵郡王及其长子弘春贝子爵位时,他在乾清门齐集之所为允禵等人叹息流涕;六年(1728)九月深得雍正帝喜爱的八阿哥福惠(生母为敦肃皇贵妃年氏)早卒,诸王大臣无不为之痛惜,他却“欣喜之色,倍于平时”;八年(1730)五月最为雍正帝宠信的怡亲王允祥去世后,他在举哀时“全无伤悼之情,视同隔膜”。[54]从这些表现看,他内心深处也有自己的好恶,对于受到打击迫害的允禩、允禟、允䄉、允禵等人怀有同情。然而为了求生,他违心地对雍正帝极力吹捧,对允禩等人竭尽诋毁之能事,甚至甘愿替雍正帝背负杀弟之名。他的心灵在皇权重压下被严重扭曲,但以此换得的自保仅有数载,最终仍被冠以同允禩“交相党附”罪名,拘禁至死。
第七,关于允祉密折,雍正八年上谕称“比時曾向廷臣言之。”对比原始满文档案,可以看出雍正帝对密折的转述与允祉的本意并不相符。据上谕所言,允祉系主动奏请亲自将允禩、允禟置之于法,而允祉密折内称:“今将杀允禩之过落于我身,我情愿承受”,显然是在无奈中表示愿替雍正帝承担杀弟之名。既便如此,雍正帝不仅不领情,且将允祉密折之言断章取义,加以歪曲,做为将允祉治罪的口实之一。自此例可知,包括谕旨在内,史籍所记之事不可尽信,要在考察它出现的时间、地点以及全局形势的基础上,尽可能根据原始材料再作分析辨别。
第八,雍正帝在朱批中直言对允祉的看法,称原本对允祉“怀疑憎恶”。倘以此与雍正八年上谕所列允祉诸项“过恶”并观,可以判断,他对允祉的成见产生于康熙年间,原因已如前述。
两件满文密折,澄清被雍正帝所歪曲的一桩史事,披露了他和诚亲王允祉之间的纠葛与他清除允禩、允禟集团的谋略施为息息相关,为雍正帝屠弟之说提供了佐证。同时也启发我们,还可以对清初政治舞台上被幕布所遮掩的场景,对清初政治所富有的满族习俗特色,对声名显赫或黯淡的历史人物与清初政治的关系,做进一步发掘思考。
四、余论
雍正六年(1728)六月,允祉勒索原山西巡抚苏克济银两事发露。受诘问时,允祉当着雍正帝之面喝责大臣。宗人府参劾他“毫无臣礼”,旨令降为郡王,免议政,其子弘晟交宗人府严行锁禁。[55]
八年二月,旨称“诚郡王允祉年来自知从前错谬,深加愧悔”,复封亲王。[56]五月,怡亲王允祥病逝。允祉在治丧活动中迟至,且被指为无悲伤之色。宗人府遵旨定议不孝、妄乱、狂悖、党逆、欺罔、奸邪、恶逆、怨恨不敬、贪渎负恩、背理灭伦等罪愆十款。[57]令革去亲王,拘禁于景山永安亭。十年闰五月,允祉病逝,终年56岁。旨称“一切殡葬之礼著照郡王例行,赏内库银五千两料理丧事。”[58]乾隆二年(1737年),追谥“隐”,复原封诚郡王字号。
允祉逝后三年(雍正十三年八月),雍正帝病逝,终年58岁。
雍正帝在即位之初处理陈梦雷一案,对允祉予以包容,乃是朝中形势使然;俟清除允禩、允禟集团进入最后阶段,对允祉“面陈愚忠”不屑一顾,斥责奚落,是因在整肃政敌中他已稳操胜券,无须继续顾及“敦睦”;对允祉拟定十大罪状,予以革爵并拘禁至死,则在雍正帝统治愈益强固,权力愈益集中之后。这一对同胞兄弟的君臣关系,历时十载(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至雍正十年闰五月),有过两次转折,呈现三个阶段:由包容、俯首,到凌逼、退缩,再到构罪、丧命。清帝固然有才略有能力将臣仆性命操纵于手,然而在制定策略、采取处置措施时,也受到政治形势、人际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考察允祉密折及其有关情况,还应置之于清朝皇权发展进程中,与两位当事人,尤其是雍正帝的个性特点相联系。
1616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确立天命汗权。1636年清太宗皇太极受皇帝尊号,定国号为大清,改元崇德。这是清朝皇权确立的标志。以此为开端,经崇德、顺治、康熙、到雍正朝,清朝皇权的集中与强化始终呈上升之势。
雍正帝即位后,相继采取清除朋党、整饬吏治、实行秘密建储、推行密折制度、设立军机处、大兴文字狱等举措,他在有效推进清朝皇权逐步集中与强化进程的同时,也在被这一历史进程所推动。雍正初年,与惩治政敌相配合,他颁布一系列禁令,限制、剥夺下五旗王公所保留的特权。[59]皇兄亲王允祉密奏时自称奴才,“主子弟弟”胤禛则在朱批中尽鄙视欺凌之能事,这些表现同雍正皇权发展态势以及这一时期满族君主与八旗王公的权势消长状况,均相吻合,是经过雍正帝对诸王贝勒实施一系列打击、剥夺、限制措施后,雍正年间八旗王公权势降至清初历史上最低点,皇权得到空前加强的结果。
雍正帝拥有高度膨胀的皇权,并以极大精力,果断排除被他视为不利于权力集中的一切因素。他大力贬抑诸王贝勒,对于某些宗室成员采取极端手段,严酷惩治。这种强势,实则掩饰着一种不自信。极度的防范与报复之心,反映出他因依恃、维护、强化高度集中的权力而逐步加重的心理失衡。
雍正帝既具有古代杰出帝王的才智、胆略、气魄,也以刻薄寡恩、睚眦必报而为后人訾议。事实上,不仅对允禩、允禟等人,即使对于并非其政敌的允祉,他也缺乏应有的宽容气度。
允祉在康熙帝年长皇子(皇十四子允禵以上诸子)中,以知识渊博著称。康熙朝后期,他曾主持修辑律吕算法诸书,考定坛庙宫殿乐器。雍正帝说他“心胆尚小”,这与他钻研学问、不善交际的品性亦无不符。他被催追逋欠银两时屡屡上奏申述,[60]受到大臣问讯时竟在雍正帝前显露怨忿等事例,都反映出他缺乏机谋和较重的书生气。从各方面看,他对于雍正帝的统治并未构成威胁,然而雍正帝对他却始终不忘前嫌,甚至不容忍在加强皇权、逐步清除政敌过程中,他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他拙于言辞、胆小怕事等弱点,没有使雍正帝稍生怜悯之心,反而进一步引起反感,用作讥讽嘲弄的把柄。雍正帝个人品性上的恶的一面,也是导致允祉不幸结局的原因之一。
注释:
[1]按,康熙帝诸子以胤字排行。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二十日,皇四子胤禛即位,是为雍正帝。十二月二十日,新帝诸兄弟之名上一字改“胤”为“允”,以避帝讳。本文所引满文档案,均录具奏人所书之名。
[2]按,雍正三年(1725)胤禛以贝子允禟事谕诸王、满汉文武大臣等:“……朕受皇考付托之重,临御以来于国家政务悉心办理,朕自揣精神力量,可以经理有余。惟于弟兄之中,此数人万难化诲,既不感恩,又不畏法,使朕心力俱困。”参见《上谕内阁》卷29,雍正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浙江书局刊本。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册(上谕底册),第97、98页。按,西大同,即西大通,位于今甘肃永登西南。雍正元年(1723)允禟发配此地,四年解至保定拘禁。
[4]参见《上谕旗务议覆》,雍正八年,载《中国史学丛书续编》,台湾学生书局1976年印行,第49册,第386—393页。按,《上谕内阁》未收此谕。
[5]《上谕旗务议覆》,雍正八年,《中国史学丛书续编》第49册,第397—398页;另参见《清世宗实录》卷94,雍正八年五月辛卯。
[6]孟森:《明清史讲义》,中华书局1981年版,下册第541页,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5册(上谕底册),第99页。
[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康熙起居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册,第1336—1338页;《清高宗实录》卷50,乾隆二年九月壬辰。另参见《清圣祖实录》卷121,康熙二十四年六月庚寅、丁酉、戊戌、乙巳。
[9]《清高宗实录》卷50,乾隆二年九月壬辰。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谕,二月二十八日,第212号。按,此件朱谕无朝年,上写日期为汉文。据内容及其它有关材料看,此谕写于康熙三十六年(1697)。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批奏折,无年份、日期,第210号。按,据此折纸色、形状(较手折略大)以及具奏人与朱批者的笔迹等情况,应是康熙三十六年(1697)春康熙帝与允祉之间以奏折、朱批(朱谕)方式进行的多次通信之一。
[12]故宫博物院(台北):《起居注册》,汉文本,康熙三十七年三月初二日,记事。转引自庄吉发:《清代起居注册与满学研究》,1999年第二届北京国际满学研讨会提交论文。
[1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批奏折,胤祉、胤禩奏,康熙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七月二十一日,第222号;胤祉、胤禩奏,无年月,第212号。
[14]王士禛:《居易录》卷22,《王士禛全集》,齐鲁书社2007年版,第4116页;另参见孔毓圻、金居敬:《幸鲁盛典》卷16,《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1990年版,第652册,第203、205页。。
[15]《清圣祖实录》卷160,康熙三十二年十月丙子。
[16]《清圣祖实录》卷234,康熙四十七年九月辛丑;卷236,康熙四十八年正月癸巳。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批奏折,胤祉、胤禛奏,康熙五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第208号。
[18]参见杨珍:《允禵储君地位问题研究》,1992年《清史论丛》,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9]此谕称允祉“接待诸兄弟皆刻薄寡恩,诸兄弟皆深知其为人而鄙弃之”,又透露“允当日与允祉仇怨最深”。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5册(上谕底册),第98、96、97页。此外,允祉曾在雍正帝前奏称允礼(康熙帝第十七子)与己不合;又先后遭到允礼、允禄(康熙帝第十六子,曾随允祉修辑律吕算法诸书)等人参劾。参见《上谕八旗》,雍正六年二月初四日、初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9册,第128、129页;《清世宗实录》卷94,雍正八年五月己卯。
[20]萧奭《永宪录》卷2上:“当储君未定,诸人妄臆诚亲王依次当立,欲趋其门,故交结(陈)梦雷。”参见该书第83页,中华书局1959年版。又,雍正八年谕旨内称:“从前二阿哥废黜之后,允祉居然以储君自命,私谓庄亲王(允禄)曰:‘东宫一位,非我即尔。’”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5册(上谕底册),第96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5册(上谕底册),第96页。
[22]《清世宗实录》卷1,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乙未。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5册(上谕底册),第96、97页。
[24]《大义觉迷录》卷3,《清史资料》第4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1、122页;(英)斯当东:《英使谒见乾隆纪实》,叶笃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363页。
[25]《上谕内阁》卷2,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26]参见《清世宗实录》卷2,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癸亥。
[27]孟森《明清史讲义》下册第536页:“世宗于继位后追理梦雷前罪,实为与允祉为难,非圣祖怜才宥过意也。”按,陈梦雷因允祉而遭二次流放之说,为学界广泛认可,笔者原亦从此说。现据有关史料看,这一认识与史实不符,拟写另文论述。
[28]《清圣祖实录》卷290,康熙五十九年十二月甲寅;卷291,康熙六十年正月乙亥、三月庚午;卷299,康熙六十一年十月辛酉。
[29]《上谕八旗》,雍正四年五月十七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9册,第71页。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5册(上谕底册),第99页。
[31]《清世宗实录》卷22,雍正二年七月丁巳。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起居注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册,第302—303页。
[33]《上谕内阁》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34]《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庚戌。
[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第365页。
[36]《上谕内阁》卷31,雍正三年四月十六日。
[37]按,康熙四十七(1708)年九月康熙帝由塞外返京途中,做出一废太子的决定,并密谕在京皇子允祉等速赴行在,允禩、胤禛留京值守。此谕以允禩列名胤禛之上。据胤禛继位后称,“二阿哥有事时,圣祖皇帝命朕同允禩在京办理事务,凡有启奏皆奉御批,事竣之后,朕将所有御批奏折交与允禩收贮。”而密谕中允禩之名在胤禛之上,可能是胤禛让允禩收贮朱批奏折的主要原因。五十三年(1714)冬,允禩因毙鹰事件遭帝痛斥,旋即患病,恐有不测,寄信家人,将家中所有笔札焚毁。因家人疏忽,将允禩藏在佛柜内、四十七年九月他与胤禛共同值守京城期间所奉朱批奏折一并焚毁。不久,胤禛问询此事,允禩以实情相告。雍正帝继位后令收缴朱批奏折,允禩被宗人府询问何以焚毁朱批,遂称抱病昏庸,误行烧毁等语。雍正帝面责允禩反复其词,允禩发誓曰:“若有虚言,一家俱死”。此次在诸王大臣面前,允禩重设前誓。这成为雍正帝将允禩削除宗籍的理由。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批奏折,胤祉等奏,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初五日、康熙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212、208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第1册,第657—662页、676—678页;《清世宗实录》卷40,雍正四年正月戊戌;卷41,雍正四年二月庚午。
[38]《清世宗实录》卷40,雍正四年正月戊戌。按,苏努,努尔哈赤长子褚英的曾孙,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由固山贝子晋封多罗贝勒,雍正二年(1724)五月革爵,十一月死于流放地山西右卫;吴尔占,即务尔占,多罗安郡王岳乐第十九子,康熙年间封固山贝子,降镇国公,雍正元年(1723)黜除宗室,二年正月死于流放地盛京。吴尔占的同父异母姐是允禩嫡福晋郭络罗氏的生母。乾隆元年(1736)三月,旨令给予苏努、吴尔占子孙红带子,分别附记玉牒之末。四十三年(1778)正月,允禩、允禟被恢复原名,收入玉牒,两人子孙一并叙入。
[39]参见《上谕八旗》,雍正六年二月初四日、初五日,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9册,第128、129页;《清世宗实录》卷94,雍正八年五月己卯。
[4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第682—683页。按,《清世宗实录》卷40,雍正四年正月辛酉条载此谕,隐去允祉等四人之名,代之以“谕诸王大臣等”。
[41]《清世宗实录》卷41,雍正四年二月己巳。
[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批奏折,允祉奏,无朝年,第212号。
[43]《清世宗实录》卷41,雍正四年二月庚午,另参见《上谕内阁》卷41,雍正四年二月初七日。另据萧奭《永宪录》第268页:“(雍正四年二月)令庶人允禩妻自尽,仍散骨以伏其辜。”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批奏折,允祉奏,无朝年,第212号。按,雍正四年(1726)二月初六日,“上幸圆明园”,是月十四日回宫。参见《清世宗实录》卷41,雍正四年二月己巳、丁丑。
[45]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雍正朝起居注册缺四年二月,故无法将《清世宗实录》与是月起居注的记载进行比较。现仅据《清世宗实录》、《上谕内阁》、《雍正朝起居注册》(其他月份)及满文档案等有关记载,初步判断两折写于雍正四年(1726年)二月初八日。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朱批奏折,允祉奏,无朝年,第212号。
[4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奏折,允祉奏,无朝年,第212号。
[48]按,两折均为数年前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据原始档案译校。因目前不能查阅原档,重新核对译文惟待来日。
[49]按,雍正元年(1723)正月署理大将军印务公延信、川陕总督年羹尧密折内奉朱批,称隆科多“真圣祖皇考忠臣,朕之功臣,国家良臣,真正当代第一超群拔类之希有大臣也”即典型一例。参见故宫博物院掌故部编:《掌故丛编》,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254页。
[50]《清世宗实录》卷47,雍正四年八月丁亥。
[51]《大义觉迷录》卷1,《清史资料》第4辑,第13页。
[52]参见陈垣:《释奴才》,载《陈垣史学论著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03—607页。
[53]从清朝前期满文档案显示的情况看,当朝皇子对皇帝称臣,而近支宗室对皇帝或称臣,或称奴才。例如,雍正初年九贝子允禟发配西大通后,在请安折中自称“奴才弟”,遭到雍正帝痛责,认为“悖谬已极”。参见《清世宗实录》卷45,雍正四年六月甲子。
[54]参见《上谕旗务议覆》,雍正八年,《中国史学丛书续编》第49册,第393—404页。按,这些由宗人府禀旨罗织的允祉罪款中,某些细节亦或透露出罹罪者的真实情感。
[55]《清世宗实录》卷70,雍正六年六月己亥。
[5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5册(上谕底册),第21页。
[57]《清世宗实录》卷94,雍正八年五月辛卯。
[58]《清世宗实录》卷119,雍正十年闰五月甲辰。
[59]参见杨珍:《清代全史》第四卷第一章第二节,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2页。
[60]参见《上谕旗务议覆》,雍正八年,《中国史学丛书续编》第49册,第4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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