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施加身体损伤、破坏或限制的各种手段的总称,是制止和打击犯罪分子的有效手段。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特别是私有制、阶级、国家形成后,刑罚与人类可谓如影随形。自夏朝起,每个朝代都非常重视刑律的制定。史书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吕刑》等。近代程树德辑有《九朝律考》,系统的整理了传世文献中记载的古代中国历代制定的法律条文。自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考古工作者在今湖北云梦睡虎地、湖北江陵张家山等地,分别发掘了秦、汉墓葬,发现了书写秦律、汉律的竹简,使我们对秦汉时期的刑法、刑罚,有了更为充分、直观的认识。睡虎地秦简
与刑法相伴的是与各种法律惩治条文相配套的刑罚方式。我们所说的“满清十大酷刑”,就是与各种罪名分别对应的各种惩治手段和方式。刑罚的程度与刑名,呈正比关系。也就是说,刑名越轻,刑罚方式越轻;刑名越重,刑罚越重。其实,古代的刑罚方式,主要有剥皮、腰斩、车裂、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抽肠、骑木驴等,名目既不限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十种,它们大多也不是清朝首创。有的刑罚方式,在先秦时期已经出现和实行。
那么,为什么人们将上述刑罚习惯称为“满清十大酷刑”呢?首先,“十”在古代中国数字中,往往被视为极大、极多之数,如十全十美等;所以,“十大酷刑”中的“十”字,不能简单地视为实数。其次,清朝是古代中国帝制形态的最后一个朝代,其刑罚,多带有浓郁的野蛮、原始、残酷色彩;自辛亥革命后,随着民主、文明的进步,近现代中国的刑法与刑罚,越来越趋向民主、文明。所以,人们习惯性的将“十大酷刑”与清朝联系起来。基于上述,有人认为,从严谨的意义上来说,应将上述刑罚称为“古代十大酷刑”。
一、原始社会及夏商周的刑罚
在原始社会晚期的舜、禹统治时期,就已有比较完备的刑罚,《尚书·舜典》记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文献记载,夏代已有墨(在脸上刺墨)、劓(割去鼻子)、剕(周代改称腓、刖、膑,砍掉腿)、宫、大辟(死刑)被后世沿用的所谓“五刑”制度。商代刑罚更加严酷,以“五刑”中的“大辟”为例,就有醢、脯、焚、剖心、刳、炮烙、活埋等残酷实施手法。这些刑罚,在甲骨文字中,也有体现。
西周除沿袭夏商“五刑”外,还有“圜土”、“嘉石”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刑罚,作为“五刑”的补充。流刑,即流放之刑,将罪行轻微的罪犯,流放到远外荒凉之地,有的至发配地后,还要被拘押,或从事劳役。这种刑罚被后世广泛沿用,如小说《水浒传》中,就记载了林冲、武松等好汉,犯罪后被发配流放。时常在影视剧中出现的一句,流放宁古塔就是流刑。
周代死刑种类繁多,被列入“十大酷刑”中的车裂,即以绳索困住罪犯四肢和颈部,让马匹向不同的方向牵拉绳索,使罪犯的躯体碎裂的刑罚,在《周礼·秋官·条狼氏》中就有记载。在秦国推行变法,促成秦国强大的商鞅,因得罪权贵,支持他的秦孝公去世后,商鞅就被秦国贵族们以车裂酷刑处死。
此外,周代已有灭族之刑。罪行严重的囚犯,不仅自己要被处死,自己的父、母、妻三族族人,也要被牵连处死,谓之“灭三族”。罪行再或严重者,甚至会被诛灭九族。明初大儒方孝孺因不满永乐帝朱棣夺位,誓死不屈。永乐帝将其门生义故与九族族人,一并诛杀,谓之“灭十族”。这种刑罚在后世也广被沿用。
周代还有宫刑。所谓宫刑,对男性囚犯而言,就是阉割其生殖器。《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修建阿房宫、筑骊山陵墓时,征发隐宫刑徒七十多万人服劳役。这里的隐宫就是指宫刑。此外,大家都熟悉的《史记》的撰作者司马迁,也因触怒汉武帝,本应处死,为完成《史记》,他屈辱地接受了宫刑。
古代女子也有宫刑,谓之“幽闭”。幽闭,从字面上来解释,似是将犯罪的女囚犯关押于幽隐之处,让其禁欲。但实际上好像没有这么简单轻松。西汉儒者孔安国解释《尚书·吕刑》记载的“椓(zhuó)”为“椓阴”,孔颖达等认为:“椓阴”就是对女囚实行的宫刑。椓谓椓破阴,即将女囚阴部捣烂,所以孔颖达等认为:“椓阴苦于去势。”这一刑罚又称“椓杙”。明朝人王兆云《碣石剩谈》记载其行刑方式: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用人为暴力方式,造成女囚子宫脱垂。其严酷,不言而喻。
墨、劓、剕、宫因以残害罪囚的肉体为行刑方式,故周代起称之“肉刑”。战国著名军事家孙膑,因为被施行过膑刑,故名。
活埋是战争时大规模地屠杀敌方俘虏或民众的手段。战国末,秦、赵大战,秦将白起坑杀四十万已投降的赵军。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酷刑
秦汉至明清时期,历代在大体沿用前世的若干酷刑,如诛灭三族九族、活埋外,还有扬弃和创新。如漢文帝时,因怜悯缇萦救父自甘卖身为婢,又感到肉刑不人道,被行刑者,即便改过自新,残毁的肢体却不会再生,于是除肉刑,废除了墨、劓、剕刑,保留了宫刑。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曾生剥活人,具体施行方式不可考。三国吴后主孙皓则将囚犯的脸皮剥落。他降晋后,晋朝侍中王济就问孙皓,为什么要剥人脸皮。孙皓回答说,为人臣者而无礼于君主,应受此刑。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官员责治甚严:若官员贪污六十两白银以上,就处死刑,斩首后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置于官府门口,以为后继者之警戒。这就是大名鼎鼎的朱元璋剥皮揎草的典故。
明朝第十位皇帝明武宗,即正德皇帝朱厚照(生卒年:1491年10月27日-1521年4月20日;在位年:1505年—1521年)用剥落的人皮制作成马鞍。他出行的时候,就骑这匹配有人皮鞍的坐骑。
古代酷刑中,比较人道的刑罚,可能只有鸩毒和缢首。前者系用入口即死的剧毒药,逼迫罪犯服用。缢首则有逼罪犯自杀,或令行刑官员士兵绞杀二种形式。
古代常说的皇帝赐三尺白绫,逼令罪犯自尽,如唐玄宗赐死杨贵妃,嘉庆赐死和珅等,即此。
这二种刑罚,常用于赐死贵族官僚后妃等,以保全其尸首,让罪犯体面尊严地死去。
插针是刑讯逼供时使用的一种行刑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在指甲和肉之间,插入竹刺或铁(钢)针。
秦汉以后,最残酷的死刑行刑方式,可能非凌迟莫属。古籍中亦谓之支解、磔,民间俗称千刀万剐。其大概出现于五代时期。辽代时,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参见《辽史·刑法志》)明朝以前,凌迟主要用于处罚犯有十恶不赦罪行的囚犯,如谋反、大逆等。明清时,子女儿媳打骂父母或公婆、儿杀父、妻杀夫,都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之刑。明朝被凌迟处死者,有明武宗时专擅朝政的宦官刘瑾,被碎割3357刀;明朝崇祯年间,翰林院庶吉士郑曼,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抗清民族英雄袁崇焕也因崇祯误中反间计,被凌迟处死。不明真相的北京市民,还争食其肉以泄愤。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凌迟”处死的人,是清末大闹北京城、杀人不眨眼的恶魔康小八。
文史君曰
“满清十大酷刑”(或曰“古代十大酷刑”),虽然对犯罪行为,尤其是恶性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它们充分体现了古代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而残暴、野蛮的本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自辛亥革命终结帝制后,现代中国的刑罚,日趋人性化、文明化。
参考文献
1.(元)脱脱等:《辽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2.南炳文、汤刚:《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3.李治亭:《清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作者:浩然文史·投稿作者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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