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知道别人所有的癞蛤蟆和蛇在野外抓的野生动物,却进行收购,出卖别人,从中获利。
11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杜某近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红星新闻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杜某明知杜某林(另案处理)等人的蟾蜍和蛇系野外捕捉而来,仍予以收购,再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转卖给西充县的李某某,从中牟利。据悉,杜某先后4次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卖给李某某,其中野生蟾蜍337斤,约1229只,乌梢蛇9只,出售以上野生动物共获利2951元。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杜某住处查获已收购待销售的野生蟾蜍288只、乌梢蛇4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计算,杜某收购的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5600元。经鉴定,送检的两栖动物为中华蟾蜍,爬行动物为乌梢蛇,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嘉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没收杜某违法所得2951元上缴国库。
陈梅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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