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南特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对利用保健品欺诈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
在保健品生产、销售和营销等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着较为严格和相对完善的规定,执法部门也不断强化对保健品市场的监管。但伴随着一些诈骗手法的不断翻新,当前保健品“坑老”违法犯罪仍较为突出,不法分子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五花八门方式,挖空心思实施诈骗。有的诈骗路径还从线下转向线上,这些都加大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而老年人维权能力有限,面临骗局往往无所适从。
骗取财物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而以老年人为行骗对象性质更加恶劣。此次《解释》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对保健品“坑老”等违法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处罚此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比如,以骗钱为目的,向老年人非法销售保健品的行为,符合诈骗罪规定的将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这些规定进一步织密了惩治保健品“坑老”的刑事法网,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骗老坑老行为既缺德又违法,必须零容忍。除了祭出司法利剑严惩之外,职能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同时,要针对老年人加大保健知识和法律知识等的宣传力度,提升老年人法治意识,帮助其科学理性选购保健品。家庭成员则要更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增强老年人预防诈骗的免疫力,让骗子无空可钻,共同守护好身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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