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最近的一起事件,我不知道这么多朋友养了奇怪的宠物,没想到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饲养也能构成犯罪。(大卫亚设)。
(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已经放到最后了,请各位朋友自行比对有没有违规)下面请出今天的主角——它就是苏卡达陆龟。
苏卡达陆龟(就长下面那样)属于陆龟科、象龟属,国内的爬友一般称它为苏,这种生活在陆地上的大乌龟原产于非洲。像其他乌龟一样,苏卡达陆龟可以活得很久,能不能达到千年王八的标准不好说,但饲养的好绝对可以传承三代。因为是纯素食性的动物,吃些蔬菜就能养活,再加上溜龟确实比遛狗更拉风,国内有很多人饲养这种陆龟,某度贴吧上就有二十万+用户讨论苏卡达陆龟的买卖与饲养。
以我的观察来看,被国内爬友广泛饲养,反而让这种生物距离灭绝更远了一步,中国境内饲养的苏卡达陆龟绝大多数都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并不是存粹的野生动物。从功利的角度说,中国爬友确实帮助了苏卡达陆龟的生存繁衍,人类的偏爱对于野生动物来说从来都是双刃剑。
但是请注意,苏卡达陆龟在国际上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Ⅱ级保护动物。在国内2000年12月1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就是说,即便是饲养人工驯养繁殖的苏卡达陆龟也涉嫌犯罪。
以把手案例的数据来看,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两个案由中,共有12889篇裁判文书,即便是去除其他种类的动物,只检索陆龟也有551篇裁判文书。下面再看一下检察院的数据,12309中国检察网显示,涉及到陆龟的公开文书共1362份。做一个不太严谨的计算,因收购、出售陆龟而被起诉的比例占检察院受理相关案件的40.4%,从上面这些数据来看,因饲养陆龟而入刑的大有人在。
看到这里的朋友一定想问,饲养一个乌龟就是犯罪了?这合理吗?
各位,不光你们觉得不合理,我也觉得不合理,并且相关部门也觉得不合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在2015年曾经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对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提高收购、运输、出售有关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说白了就是,国家森林公安局也觉得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太离谱了,打击面过于宽。
而最高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则一脚将皮球踢了回去,他们认为: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直接明确,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是由国家林草局负责,所以这场口水官司一直搁置到现在,直到今天也没有解决上面的问题。但司法解释又摆在那里,基层法院一看这情况,接着判吧。
2021年上旬,互联网上流传出来一张图,图上显示国家林草局发函征求《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办法》意见,要制定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拟放开部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其中就包括苏卡达陆龟。得到这个消息后,我也立即给国家林草局野生动物保护司打电话核实,并申请将这一文件公开,得到的回复是这个文件确实存在,但目前只是在内部征求意见,所以还不能公开。
但毫无疑问,这份文件的进步意义是巨大的,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它一定会落地,到时候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适用的规则将彻底被改写。只是不知,这二十年间因兴趣爱好被改写的人生命运的朋友还能否拾回当初的那份心动。
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饲养宠物。
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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