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由于体育场丢失的玉坠被路人捡到,宋先生将发现玉坠的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陆先生归还玉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关于起诉,陆先生否认他发现的是涉案的玉坠。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丢失的玉坠的主人索要1万英镑
宋先生起诉称,7月10日,他在学校篮球场打球,离开时不小心把玉坠落下。第二天,附近的居民陆先生遛狗,顺手拿起了玉坠。陆先生怕玉坠被狗吃了,就把玉坠扔进了食堂北边的垃圾桶里。
宋先生从同学那里得知陆先生找到了玉坠后,主动联系陆先生,要求对方归还。起初,陆先生否认找到了玉坠,但在宋先生声称有监控视频并多次找到陆先生亲自沟通后,陆先生承认找到了玉坠,但表示玉坠已被丢弃,无法归还给宋先生。宋先生随后向派出所报案,但未能处理好,他将陆先生告上了法庭。
宋先生认为,玉坠是他奶奶留下的,他已经戴了12年了,意义重大。陆先生捡起玉坠后,没有及时寻找丢失的人,而是扔掉了,这就犯了一些错误。在后续沟通过程中,态度恶劣,拒绝配合自己解决问题,要求陆先生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
拾荒者否认这是一个玉坠
据了解,庭审期间,陆先生并未出庭,但其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7月11日,陆先生确实在学校篮球场上发现了一个绿色的玉坠,但与宋先生所说的奶油玉坠并非同一件物品。而且宋先生丢失的玉坠价值不明,要求赔偿一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宋先生在几次沟通中言辞激烈,封锁了陆先生的家人,陆先生坚决不同意宋先生的所有说法。
庭审期间,法院从派出所获得了事发当天的相关讯问笔录和监控录像。在审讯记录中,陆先生承认他在事发当天发现了一个绿色的玉坠。监控录像显示,陆先生确实在学校篮球场和宋先生丢失的地方捡到了玉坠,但他看不到是什么。陆先生也未能证明其随后丢弃玉坠的行为。
法官主持了双方之间的调解
庭审中,法官发现,宋先生在意的是玉坠所代表的感情和意义,而不是玉坠本身的市场价值。陆先生丢弃玉坠后,一系列不配合的行为令宋先生愤怒,之后起诉陆先生赔偿精神损失。对于陆先生,他感到愤愤不平,随手扔掉了自己捡到的东西,引起近万元的官司。另外,宋先生与自己的频繁接触,给家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干扰,陆先生也很恼火。
法官调解了此案。法官告诉宋先生,陆先生并没有推卸责任,只是事发突然,亏本近万元。宋先生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好,鲁先生未能安心解决问题;至于陆先生,法官告诉他,宋先生珍惜他祖母留下的物品,所以他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感到焦虑,并指出陆先生的行为不当,在找到遗失物后,应及时寻找遗失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并随意扔掉,这是违法的。宋先生与陆先生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后。
根据民法通则,遗失物、漂流物或者丢失的动物应当返还给遗失物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遗失物人偿还。《物权法》规定,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失物人只是暂时失去对遗失物的实际控制。这种占有的转移并不是基于遗失物人的意志,遗失物的所有权仍然在遗失物人手中,这并不因为遗失物是由拾得人的事实所控制而发生变化。遗失物人作为失主,有权追回自己的物品,追回的人应当将物品返还原主,不得随意处置。
在失踪人员被发现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陆先生未能履行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因为他对遗失物进行了任意处置。本案提醒公众不要随意处理路上的残羹剩饭,要积极履行举报、保管、返还的义务,及时找到失主或交给公安机关等部门,妥善保管后再交给相关人员,找到失主后及时返还,避免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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