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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是 经典回顾 |卫兴华:关于按劳分配理论的一些商榷意见

对按劳分配理论的几点看法

●文|魏兴华

一个

在一些书刊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提法:“‘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和消费品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分配公式”。并强调“按劳分配是基于各尽所能”。

这一提法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公式是斯大林在1931年与德国作家埃米尔·路德维希的谈话中提出的。但斯大林本人并没有说这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公式”或“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他反而说:“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斯大林用这个公式表达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个人和社会集体的义务和权利的一般关系,即“每个人都有按劳分配的平等义务,所有劳动者都有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

所谓“量力而行”或“量力而行”,本来是生产劳动领域的事,而不是分配领域的问题。怎么能纳入“分配公式”?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把生产工作领域的问题拖到分配领域,就是把斯大林说的“社会主义公式”简化为“分配公式”,不准确,不科学。

由斯大林主持的《苏联宪法》第十二条规定:“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中国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吃饭’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是关于“社会主义原则”。它没有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描述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斯大林从俄国人那里提出的社会主义公式,“各尽所能”的含义就可以表达得更清楚了。直译过来就是:“(社会)是根据每个人的才能从每个人身上拿走,根据每个人的劳动给每个人的”。显然,看一下前面那句话就知道,这不是分配领域的问题。

有些同志看到别人提到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就不以为然,说人不要“尽力而为”。这是一种误解。社会主义要求人们尽最大努力去工作,去工作,但这是一个如何工作,如何工作的问题,而不是如何分配的问题。“按劳分配”一词明确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即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只能凭借自己提供的劳动量获得相应的消费品,劳动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规模。不需要附加任何其他东西。周总理在1957年6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

「各尽所能」是「按劳分配」的必要前提吗?也不是。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应该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尽最大努力”。但是,如果“各尽所能”是按劳分配的前提,那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意义。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很多方面还有旧社会的痕迹,“尽力而为”只能是一种呼唤和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大多数人可以积极工作,但总会有一部分人,由于旧思想的影响或其他原因,懒惰、投机取巧,甚至懒惰,逃避劳动义务,违反劳动纪律。如果规定按劳分配原则只有社会全体成员“各尽所能”才能实行,但这个前提在社会主义的长时期内实际上是不具备的,就意味着按劳分配原则不能实行。说“尽力而为”不是为了整个社会,而是为了社会的某些成员,这是说不通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是不是只对努力工作的人实行,对不努力工作的人不实行?其实并不是这样。实行按劳分配,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而获。这是建立在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劳动差异和劳动态度的前提下的。在按劳分配中,参与劳动是参与分配的前提。多劳是多劳的前提,少劳是少劳的前提,不劳是不被允许的前提。无论工人的工作条件如何,都适用按劳分配的原则。所以按劳分配不一定是建立在“各尽所能”的基础上。而是说,按劳分配是促使人们“尽力而为”的前提。如果我们不实行按劳分配,而是做同样的事情,多做少做,做得好做得差,就不能调动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关于“尽力而为”,我们还能说什么?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是一个具有历史必然性的经济过程,因此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规律。至于“各尽所能”,也不是历史必然。由此可见,按劳分配不是建立在“各尽所能”的基础上的。目前中国经济界有一种说法:“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规律”,这是不科学的。“各尽所能”尚未成为客观规律。只能说,按劳分配是分配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

有些同志把“尽力”等同于政治指挥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认为强调“尽力”就是强调政治第一、政治思想领导的原则,这也是一种误解。它们是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为了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使他们尽可能地工作,必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都要有。首先,“尽力而为”是生产活动和经济过程,而不是政治和思想。即使是努力的人,也需要掌握政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强调“尽力而为”并不代表一切都会好的。

2

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所谓“两重性”出发,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也可以分解为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两个因素。他们首先把“各尽所能”放入分配关系中,并把它视为共产主义因素。它把按劳分配等同于资产阶级权利和资本主义因素,从而把按劳分配当作资本主义因素。对于后一种谬论,已经有很多批评。这里,我们来关注一下社会主义阶段的“尽力而为”是否是共产主义因素。

他们之所以把“各尽所能”看作共产主义因素,是因为他们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看作“各尽所能,按需要分配”是一回事。以文字认同作为内容认同,必然导致不正确的结论。

其实这两个公式中“各尽所能”的具体含义是不一样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各尽所能”是在生产力大大发展,旧的分工消失,人实现了全面发展,劳动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样的条件下实现的。那时,人们在许多方面的专长和才能都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爱好和兴趣也可以得到充分实现。这就是“各尽所能”的共产主义本质。在社会主义阶段,上述条件尚不具备。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经济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安排新增劳动力,如何保证生产者所需的原材料、电力和生产工具的供应。因此,不仅不可能像共产主义社会那样让每个人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也不可能完全保证现有的劳动能力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在现有条件下,“尽力而为”只能要求人们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努力做出更多的贡献。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尽力”不是共产主义性质的东西。它没有超出社会主义性质的范围。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是从各尽所能还是按劳分配,都不具有先进阶段的共产主义性质,也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本质上是完全社会主义的。

光明日报1977年10月24日在《政治经济学》特刊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正确认识按劳分配的两重性》的文章。我认为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它说:按劳分配具有共产主义和非共产主义的两重性,共产主义是基本方面。所谓共产主义性质,就是“按劳分配体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关系,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数据以外,任何东西都不能成为个人财产”。其次,这种平等权利体现了人的社会地位的平等,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和阶级特权。“按劳分配的非共产主义性质”是指“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仍然限于‘等价交换’的平等概念,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等量劳动进行交换..."

显然,本文所说的“共产主义性质”并不是指“按需分配”的性质。按劳分配从来不包括按需要分配的因素。也不是说社会主义性质是共产主义的主要形式,因为本文是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来分析共产主义性质的。实际上是指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共产主义按需要分配的一些抽象的共同属性。然而,用这个来确定特定分配关系的具体社会性质是不合理的。在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分配关系会反映出个人与社会之间抽象的共同关系。甚至原始社会的平均分配和社会主义条件下违反经济规律的平均主义分配也是一样的。在这里,我们也只能向社会提供劳动,占有消费品。不承认阶级差异。按照本文的逻辑,原始社会的分配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任何平均主义分配基本上都是“共产主义”。显然,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是不可行的。

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抽象共性,只有与私有制下的分配关系相比较才有意义。如果通过这个共性来具体分析,可以看到它可以包含完全不同的具体社会属性。虽然两种分配关系都是“除了自己的劳动,没有人能提供任何东西,但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数据,任何东西都不能成为个人财产。”但两种分配形式下的劳动性质和获取个人消费数据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在按劳分配的形式下,劳动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而是获取个人消费数据的必要手段。在这里,提供劳动和获取消费数据是通过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来实现的。从这种特定的关系来看,无论是提供劳动的方式,还是拥有个人消费资料的方式,都不具有共产主义性质。但是,在按需分配的形式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人们获取个人消费数据的手段,而是对幸福和健康的自然需求,是造福社会的志愿活动。消费品的分配和个人提供的劳动完全摆脱了“等价交换”原则的关系。分配的规模不再是劳动力,而是个人需求。只有这样的分配关系才是真正的共产主义。

文章《二重性》根据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是等量劳动交换的资产阶级权利这一事实,论证了按劳分配的“非共产性”,这也是有争议的。所谓“非共产主义性质”,概念模糊不清,不科学。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是“非共产主义”的东西。是指哪一个?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本质?显然不是。那样的话,直接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好了。为什么要改变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此外,本文作者试图将这种“非共产主义”因素从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中分离出来。作者所指的其实是资本主义因素,或者说是准资本主义因素。请看这篇文章的解释:这是资本主义的痕迹。“如果不一步一步消除,……必然导致资本主义”。

但是,如果要“逐步消灭”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交换的“资产阶级权利”,也要“逐步消灭”按劳分配原则本身。因为从这里开始,等量劳动交换原则,也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而获的原则被消除了。所以,按劳分配这个整体是不存在的。

需要指出的是,《二元性》一文中提到的共产性和非共产性,其实指的是同一件事。原来,马克思在按劳分配中分析与商品等价交换相同的原理,即等价劳动交换原理时,为了说明它与私有制下的商品等价交换的区别,说明它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具有了新的性质,只是在这里指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也不能提供什么”。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以外,什么也不能成为个人财产”然而,“二重性”一文把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本身看作是资本主义或准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把马克思为说明这一原则的特殊性质而作的断言看作是共产主义性质的东西。也就是说,事物本身和对事物的描述被视为对立的“二元性”。

能否从两个方面看待按劳分配?当然可以。至于怎么一分为二,可以通过联合研究讨论解决。我个人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分析了按劳分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按劳分配。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性,它否定私有制和阶级剥削的平等性质——劳动平等和工资平等,它的平等权利仍然是与等价交换原则相同的“资产阶级权利”,它事实上的不平等。分为两个,不一定要分解成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因素。

在社会主义阶段,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按劳分配?众说纷纭。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按劳分配研讨会上,有人提出,按劳分配是由两个条件决定的,即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生产力水平低。其他条件我不同意提,比如劳动差异。原因是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智力和体力会有差异,不要求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只承认劳动差异,不依赖劳动差异。

我觉得这种观点根本站不住脚。

第一,按劳分配的历史必然性不能从公有制和生产力低下两个条件来解释。公有制的条件直接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分配关系中不可能通过生产资料获得收入,必须消灭阶级剥削。生产力水平低决定了不可能实现按需分配。但这两个条件的结合并不能说明为什么一定要实行按劳分配,而不能实行按劳分配或按人口分配,也不能实行“供给制”。

二是说按劳分配只承认劳动差异,不依赖劳动差异。那么,为什么要承认劳动差异呢?不能否认吗?如果说不是,不就是说明劳动差异和按劳分配有必然联系吗?

诚然,智力和体力的差别在共产主义社会也会存在,但不能作为否定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差别和按劳分配内在联系的理由。要知道在共产主义社会,因为劳动已经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尽力而为”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一定的劳动差异乃至整个劳动都不再与分配形式有内在联系。社会主义阶段不是这样。在这里,既然劳动主要是谋生的手段,不仅是人类生存的手段,也是个人获取消费数据的手段,那么劳动和个人收入必然是相关的,劳动差异必然要求个人收入有相应的差异。从而形成了按劳分配的具体内容。

第三,劳动的差异不应该仅仅归因于智力和体力的差异。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差异有几种不同的情况:(1)先天和生理上的劳动差异,即不同劳动者之间智力和体力的差异;(2)旧的社会分工导致的劳动差异,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异,以及这两种劳动内部的工作和职业的差异,(3)文化教育水平不同和个人努力程度不同导致的劳动差异,如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异;(4)不同劳动态度导致的劳动差异。即使部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相同,也会因劳动态度不同而形成较大的劳动差异。而且,前三种劳动的差异,还通过不同的劳动态度和表现为各种复杂的组合。无论是天赋超群的能力,还是后天复杂的劳动能力,都只能通过诚实劳动来实现。因此,劳动态度的差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我们就会消除客观存在的四种劳动差异,这将挫伤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正是由于上述各种劳动差异,才会出现不同劳动者在劳动收入上经济利益的客观差异。如果消除这种差异,就会损害那些为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使工作好的人遭受损失,工作不好的人占便宜。按劳分配既是公有制在分配中的实现,也是劳动差别在分配中的实现。因此,所谓通过按劳分配调整不同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是以劳动差异的存在为决定性前提的(当然还有其他决定性条件)。

第四,在论述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必然性时,我们不应忽视这一点,即马克思把社会主义社会旧社会的痕迹作为必然实行按劳分配的决定性条件。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上有它产生的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做了各种扣除之后,只是从社会方面拿回了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把劳动量给社会,又以另一种形式带回来。”“所以”字后谈按劳分配,“所以”字前谈旧社会痕迹。前后用“所以”字连接,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旧社会的痕迹”包括旧的分工和与之相关的劳动差异。劳动尚未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等。,仍然不可能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的劳动能力自愿地充分实现。由此可见,仅从社会主义公有制或公有制和生产力水平低来解释按劳分配的历史必然性,无视马克思强调的“旧社会痕迹”这一重要条件,否认劳动差别和劳动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和按劳分配的内在关系,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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