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被征用是不可避免的。“拆解二代”也成为继富二代、官二代之后网民们的又一嘲讽对象。土地征用是可以补偿的,因为补偿纠纷是常有的事。下面,王声边肖带你去看看如何解决征地补偿分配纠纷。
一是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解决
1、土地补偿费的权属争议。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权属不容易发生纠纷,土地补偿费的权属通常容易引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村内有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可能会发生双方对补偿费归属的争议。
2.传统观念影响下的分配权之争。
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同地方的村庄行使自治权的结果大相径庭。有的明明不能享受,有的在享受分配权之前限制在一定条件下,有的给了,但是分配权比同村组其他成员小很多。因此,不享有分配权或不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村民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
3、没有被征用盈利的户主。
部分农民土地未被征用,村(居)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房屋和土地补偿费的再生收益或利息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村(居)民小组索取收益,村(居)民小组实行差别待遇。
二、征地补偿分配的成本归属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的,不应认定为其分配资格;
2.为了达到一些便利的条件,不应该确定户籍。比如很多中小学、幼儿园都包含户籍所在地,有的家长为了孩子的择校,把孩子的户籍搬到亲戚家;
3.如果户籍因为在高校就读而迁出,父母仍然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作为经济生活保障。为了保证他们安心所必需的生活费,应该承认他们的分配资格;
4.高校毕业后,户籍会迁回。是常住户口,一直在外打工,有收入来源。户籍虽未迁到工作地,但凭户籍不应在村内得到承认;
5.已婚妇女户籍已迁入的,应查明其家庭的土地是否已收回。未追回的,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犯,不应确定其分配资格;
6.是村里新出生的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完成户籍手续而拒绝颁发。只要能确认征地补偿是在他们出生后出生的,就应该确定他们的分配资格。
三、传统征地补偿纠纷解决理念
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继承人只能获得责任田被征用后的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为在已故承包人的责任田被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向已故承包人或其继承人调整相应的土地数量和质量。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集体土地管理单位应当调整而未能调整其他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供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才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
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有村民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村民的义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查明征地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序,使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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