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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纠纷 案例探析:用人单位混淆职工职务引起劳动报酬纠纷探析

案件简介

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提成工资389,533.76元;

2.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被上诉人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伪造证据。被上诉人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外贸销售,从未做过跟单员。2015年至2017年第二季度支付佣金,但被上诉人声称2017年没有佣金制度,恶意捏造被上诉人是跟单员,提供虚假会议记录等。

1.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中写道: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到原告处从事外贸销售,自入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约定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

2.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在民事上诉书中写道:2015年7月27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从事对外贸易销售,并于入职之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约定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被上诉人去上诉人处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支付标准按照追回销售款的具体金额计算。

3.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发放记录、会议文件张贴照片均为伪造。上诉人李心娥、薛念华同日被驳回,无签名,外经贸部另一业务员周无签名。三个外贸部门的业务员都没有签字。李信娥签署的会议文件的签发记录不能表明业务员指定的内容收到,李信娥不是部门负责人。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图片的源文件来确定图片的形成日期,并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而且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议时间是2017年12月23日,2017年之前无法规定佣金支付标准。到了2017年,还有一个事实,佣金是会支付的。虽然没有注明“佣金”二字,但是除了工资,这部分的支付是什么呢?被上诉人说是提成,但什么是提成?佣金是中间商在同意介绍业务时获得的报酬。业务员是中介吗?打电话给我的费用是怎么算的?请提供付款细节。佣金制度有记录吗?基本工资总是不发,提成被扣也在意料之中。业务员的待遇已经和业务员入职时达成一致。怎么可以随意改变?单纯通知开会是不可行的。薪资问题涉及到公司人员的稳定,不可能通知所有的后勤人员开会,也没有外贸部人员参加会议。

4.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向河东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高某某4月至7月的工资明细,用以证明被上诉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如果算上销售额,仅4个月的销售额就超过了1200万元(489.5万+420.1万+459.5万+243.6万= 1612.7万元)。如果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真的没有必要在薪资明细上让实际销售额超过这个。这与被上诉人提供的销售总额不符合佣金标准的证据相反。

5.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上诉人的工资是以底薪+提成的形式发放的。

第二,被上诉人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出具佣金的银行的付款记录。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应提供这六笔提成款的详细清单,以确认客户名称和提成款比例。被上诉人财务人员工资待遇不严格,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写具体的抽象名称“提成”,不代表不是提成,河东人民法院搞错了。

三、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清单和销售总额存在欺诈行为。每个业务员的业务都是自己做的,别人拿不到任何发票、装箱单、报关单、货款回收单、销售明细等。上诉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和货款回收记录属实。被上诉人从未参加过展览,也没有任何网络宣传。你从哪里得到的客户资源?客户资源是上诉人入职前积累的客户信息的一部分,入职后又从网络上苦心搜集开发了一部分。正是因为上诉人的表现逐渐突出,佣金金额比较大,被上诉人不愿意支付,所以客户资源已经稳定,被上诉人已经能够控制客户资源,所以需要想办法驱逐上诉人,以达到不支付佣金和工资的目的。

四、被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善于制作假文书,现有两份劳动合同都是假文书。河东法院调查基本工资案时,被上诉人提交了外贸人员工资明细清单,也是假工资条,真假都有。它说,出勤天数少于28天,没有完全出勤奖,这与销售人员的规定,满勤是24天提交的被上诉人。基本工资也是6000元,已经由中级法院判决。2018年6月,我向公司借了人民币1万元。当时预支了1万元作为提成。按照业务员的规定,如果每半年审核一次业务,发现自己没有提成工资。为什么要预支1万元的提成工资?这一万块钱我还没还,借条还在被上诉人手里。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我是跟单员,没有跟单员的相关工资制度。为什么上诉人一开始申请底薪时,被上诉人提交业务员的相关制度?因为当时没有这样的文件,是后来专门制作的,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照片确认拍照时间。被上诉人持有公司印章,只要对他们有利,就可以制作文件。如果业务员指定的单据是真的,PT订单为什么不付给我相应的佣金?

判断分析

被上诉人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辩称:

1.关于上诉人提成工资部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至于上诉人提及的贷款1万元,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将另行起诉贷款1万元的案件。

高某某诉一审法院: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提成工资389,533.76元;

2.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7日,原告到被告办公室从事外贸销售,工资按月打卡支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原告因被告2018年4月至7月拖欠工资,离开被告办公室。2019年2月21日,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河东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高某某申请支付被告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案件。4月1日,河东仲裁委员会作出林动劳财字[2019]5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共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申请人应当协助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就该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提起诉讼,于2019年7月4日依法作出(2019)鲁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1.原告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高支付了拖欠的工资24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协助被告高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巩峥机械公司不服判决向我们法院提起上诉。9月26日,本院对陆13作出(2019)64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30日,河东仲裁委员会受理高某某要求巩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389,533.76元佣金工资纠纷案。8月29日,河东仲裁委员会作出林动劳财字[2019]55号裁决书,

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019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顺丰快递向我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11月19日顺丰快递将邮件送达我院。

一审和二审的相关判决和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9月17日在我院依法受理此案,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明确告知了相关事项,至11月11日庭审结束,历时近两个月。原告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多向本院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许可。同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在被告办公室工作时提供的商业支付对账单是原告单方面出具的,不能完全反映是一个人卖的。与此同时,所提供的银行交易细节明确表示,“抽象”项中的金额不是“佣金”,体现的“佣金”是原告单方面填写的,被告不承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工资389,533.76元,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裁定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质证。上诉人高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与财务谭的聊天截图显示,2017年3月上诉人向其索要工资及提成清单。证明我的工资是从入职开始的基本工资加提成。

证据2。与成本审计经理陈余龙聊天的截图证明了订单的基本利润率为5%。

证据3。与PT采购经理的聊天记录截图,山东巩峥机械有限公司与PT的付款协议。证明被上诉人有违约习惯,破坏合同,以自己的利益为最终利益。

证据四,合同审查表。证明被上诉人只有在对价格进行财务审查后才会同意接单,以保证公司最低利润率不低于3%。被上诉人质证证据一的聊天记录中显示的谭的身份不清楚,我公司财务人员本人没有谭,聊天记录中没有发现上诉人高的身份信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确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公司成本审计经理陈余龙仅确认了割草机和Greenmoor的利润比例,不能证明上诉人在2018年最后一年销售的所有商品中实现了3%的利润,该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想要证明的目的。证据三:上诉人声称与PT采购经理的截图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也无法证明上诉人完成了作为商人的业务。他对支付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发生的PT业务结算金额,不能证明业务是上诉人完成的,也不能证明上诉人达到了提成支付的标准。证据4中只有一份合同评审表确定了最低销售价格,其余为空白色,不能证明业务员的销售底价是公司一个一个确定的,也不能证明业务员要求的提成符合发放标准。被上诉人只有在平均利润达到3%,每个月出勤天数超过24天,半年销售任务部不到400万元的情况下,才能开具佣金。第二份合同评估表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办公室没有任何相关人员签字的情况下单方面制作的。

经审查,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即聊天记录截图,无法确认双方身份,法院不予受理;证据2聊天记录的截图是陈余龙对割草机和格林莫尔产品利润的确认,不能证明上诉人的提成;证据3中聊天记录的截图不能证明聊天双方的身份,法院不予受理;被上诉人对证据3中PT支付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法院确认支付协议的真实性;证据4:合同审查表可以证明上诉人销售商品需要财务部门进行价格审查,但不能证明公司最低利润不低于3%。

判断结果

我院二审发现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高主张被上诉人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提成工资389,533.76元,但上诉人未提交被上诉人2017年向业务员支付销售提成的相关规定、依据等证据,也未提供其2018年上半年销售总额达到公司规定的提成工资支付标准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拖欠佣金工资。

综上,上诉人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律师声明

本案是因劳动合同签订不清、劳资分配不清而产生的典型纠纷。我不同意这个判断,但是证据不足确实导致了这个结果。在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上,求职者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平等也是造成这一原因的主要因素。由于流动性大,许多销售人员签订了更多的赌博合同。同时,一些企业支付工资是为了逃避税收负担,而是通过补贴等形式支付。说到五险一金,企业税负等问题,似乎双赢的国家是赔钱的。事实上,当纠纷出现时,无法证明金融流通模式,这也是本文上诉人证据不足的主要因素。

至于证据,核心问题之一是被上诉人多次辩称微信聊天记录主体信息不明,人员信息身份难以确认,证据不足。目前,我国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力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挑战。然而,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和互联网支付工具的广泛应用迫切需要解决这个问题。但事实上,关于证据的固定,微信支付的细节是认可的,但是需要依法从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公司获取证据,一般人是没有的。

在聊天记录中,大家一般都会发表言论,不一定是实名,或者头像不存在证明主体身份的问题。建议在保存与相关案件相关的证据时,不仅要拍摄截图,还要注明聊天内容的主体身份,或者通过微信实名系统化地仔细收集与头像和注册信息匹配的证据材料,以增加自身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边肖有话要说

人与岗位的不一致在雇佣合同中非常常见。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问题,国家通过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有强制性规定。但有些劳动者对劳动法知之甚少,即使在卖方市场,也别无选择,只能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很多人连自己的合同都看不到,只是签个字。他们不理解自己的合同工作和实际工作的不一致,不能被及时的理解所影响。当出现纠纷时,这个问题的法律责任就凸显出来了。

因此,中国可以通过大力推广灵活就业模式,大大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不同于固定全职。是指企业根据用人需要灵活聘用人才,但双方未建立正式的专职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这时候人力资源就像水电一样,随时按需使用,随时停止。这种模式更加灵活,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也不需要复杂的出入境流程。企业可以节约成本,充分发挥人才的价值。

灵活就业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员工的数量和规模,从而实现企业中员工与个人之间的相互灵活和自由。满足企业在就业特殊高峰期灵活招聘人才的需求;求职者不需要全职的劳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发展。这种更自由、更灵活、更灵活的工作模式,就是灵活就业。兼职,打零工,自由职业者等。都可以归结为灵活就业的范围。灵活就业的特点使企业能够更自由地展示自己在发展、生存和行业竞争力方面的优势,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过去,用人单位往往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人员配备、合同纠纷、员工解雇、事故伤害等。这些纠纷给企业造成了经济和声誉损失,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在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的当今社会,这种纠纷似乎是一种常态。如果企业想尽可能避免用工纠纷,让更多的人才为我所用,灵活就业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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