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条例》(1994年第140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进出口上述清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发布公告》。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进(出)口提交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书,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85号)和《关于在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增加六溴环十二烷的公告》(2014年第8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5日
主要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办,直属海关。
抄送: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0日发布
附件2:
关于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处理通知的说明
一、注册条件
(1)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管制的进口化学品
进口用途应符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及其相关修正案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2)进口受《汞问题水俣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1.进口目的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规定的允许用途,并在《有效公告》(2017年环境保护部第38号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允许使用。
2.如果出口国是《汞公约》的非缔约方,非缔约方有必要提供一份证书,证明出口的汞不是来自不符合《汞公约》要求的原生汞矿,也不是氯碱设施退役期间产生的汞。
(3)受《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的进口化学品
1.进口用途应符合我国规定的允许用途(多氯三联苯除外)。
2.进口“多氯三联苯”,应根据《新化学品环境管理办法》提前取得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
二、申请材料
1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进口放行单)申请表。
2.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进口合同。
3.进口《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控制的化学品的,应提交进口化学品在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仅用于可接受目的或特定豁免目的的证明材料。
4.如果进口受《汞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应提交:(1)进口化学品仅用于:有效公告中限定时间内允许使用的证明材料;(2)如果出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则应提供非缔约方关于进口汞来源的证明;(3)根据《汞公约》的规定进口使用的数据和信息。
5.进口《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控制的化学品,应当提交符合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
6.如果不是第一次进口,应提交之前每批的进口、流向和用途。
第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是环境保护部。申请人可以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出具进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六,公布结果
登记决定应当在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七.事后监督
进口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如实记录进口、流向和用途。环保部将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企业应提供台账。
附件3: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处理通知说明
一、注册条件
(1)受《斯德哥尔摩公约》和相关修正案管制的出口化学品
1.出口用途应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中规定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如果进口国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还应满足进口国的可接受用途或特定豁免登记有效期内的特定豁免用途。
2.如果进口国不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和相关修正案的缔约方,则应提交年度证书,证明其将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防止环境排放,遵守关于减少或消除库存和废物排放的规定,并确保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废物。
3.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的缔约方并出口不受《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进口国(外国缔约方)应确认收到出口通知;《鹿特丹公约》管制化学品的出口应按照《鹿特丹公约》管制化学品出口的相关规定进行。
(2)出口受《汞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1.出口目的符合《汞公约》规定的允许用途,并且:在有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允许使用。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它还应符合《汞公约》允许进口国使用的条件。
2.如果进口国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则应出具书面同意书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汞公约》允许的用途。
3.如果进口国不是《汞公约》的缔约方,应出具书面同意书,证明其仅用于《汞公约》缔约方允许的目的,确保遵守《汞公约》关于无害环境临时储存的规定,确保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准则的规定,并采取措施确保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
(3)出口受《鹿特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如果进口国是《鹿特丹公约》的缔约方,则应满足进口国就出口化学品向公约秘书处提交的回复中的相应条件:
1.如果对公约秘书处的进口回复是不同意进口,则应禁止出口;
2.如果对公约秘书处的进口回复是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则应满足其提出的特定条件;
3.如果进口国没有向秘书处提交答复,它应确保该化学品在进口时已在进口缔约方登记为化学品;或有证据表明该化学品已在进口缔约方境内使用或进口,且未采取任何控制行动来禁止该化学品;或者出口商已通过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请求明确同意,并已获得这种同意。
二、申请材料
1 .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口放行单)申请表。
2.出口化学品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汞公约》和《鹿特丹公约》要求的声明和证明。
第三,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是环境保护部。申请人可以向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根据《鹿特丹公约》,环境保护部向进口国发送了出口通知,并收到了回复。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出具出口放行单。
四.有效期
出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时限
出口放行单的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六,公布结果
登记决定应当在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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