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管理日益智能,全国多地都在增设交通“电子警察”。但是,“不少电子眼设置极不合理。有些地区故意在平整空旷的道路上规定较低的最高时速、在同一道路上设置多个限速规定且之间无缓冲地带转换、在道路畅通时改变车辆行车道设置导致压线、在路边区域一律给予停车违章处罚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建议”引发热议。
众所周知,“电子警察”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的问题,增强执法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并提供完整的违法证据链,避免相关纠纷,对提升执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处罚与教育常被看作是执法的“两条大腿”。交通违法处罚是手段,以求达到教育的目的,最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护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有的执法部门盲目地将“电子警察”抓拍与现实的交警执法画上等号。尽管“电子警察”实现了高效处罚,却并未完成高效教育。有些被“火眼金睛”抓住的交通违法者只能抱怨一句“运气太差”“下次一定要躲开摄像头”,却并不一定真正能将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对于地方而言,评价交通执法成效不能仅以“电子警察”安装密度、处罚违法数量,甚至创造罚款金额大小作为评判,而应将增设“电子警察”进行交通整治后“是否改善当地交通秩序”“是否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得到更好保障”为标准。
当“电子警察”“拍”出天量罚单时,交管部门首先应反观自身:道路指示牌设置是否醒目、道路标线标识是否明晰、交通信号灯设置是否合理、道路宽度是否合适……如明知有异常数量的违法现象发生,却纵容安全隐患的存在,将“电子警察”沦为不折不扣的罚款机器,无疑背离了用科技改善交通安全管理的初衷。
每一次执法都要体现善意、明确初衷、经得起监督。当前,“电子警察”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相关的规范标准和程序仍然存在空白和盲区。
交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各地设置和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加强设置地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此外,交通罚款用途应该公开、规范,尽量做到专款专用,让罚款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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