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直接公积金部分政策的优化调整将从5月1日起实施
湖南日报记者陈伟
4月21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维护已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调整一些贷款政策
根据通知,借款人在购买、建造、改建和大修自有住房后申请贷款的时间从申请贷款前的2年调整为1年。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抵押财产的年限,也不再限制抵押财产的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使用年限,抵押登记手续由套房正常办理。
商业转公有的财产未出具不动产产权证的,抵押财产不再限于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的名下,符合抵押条件的他人名下的财产也可以抵押。
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每月工资收入的比例由不超过55%调整为不超过50%。如果借款人目前有其他贷款,将纳入每月还款本息计算。
调整部分提取策略
根据通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超过购房总价的,不再禁止偿还贷款。
职工家庭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前,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职工可以在同一户口本上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征住房公积金。除了提供基本提取数据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和能证明直系亲属的户口本。
调整一些提取的数据
根据通知,员工购买商品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时,购买发票调整为普通增值税发票进行购买。
员工离职后不继续存款,且账户已封存半年申请支取的,不再要求其提供终止或终止与单位劳动关系的合同。
申请在国外和港澳台定居的劳动者,不再要求与单位提供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
电梯提取所需资料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通知备案证明复印件统一变更为《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电梯联合备案及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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