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并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提示
“最高水平”和“最好”...这种广告词是禁止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关于2017年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重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广告市场秩序,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虚假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并对此类广告提出以下提示。
1.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的广告。
2.发布食品广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阅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设计、制作、展示或发布内容不一致或支持文件不完整的广告。
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食品广告涉及的内容,如食品名称、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承诺等。,应准确、清晰、清楚。
5.食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用等引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引用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说明。
6.食品广告表明食品促销附有礼品的,应当明确说明所附礼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7.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最高水平”、“最佳”、“国家水平”、“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技术”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和形象。
8.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
9.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明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对健康保护是必要的;与药品等保健食品相比;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和证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明确注明“本品不能替代药品”。
10.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介绍健康和健康知识等方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1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不使用医学术语或者容易将待售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术语;不允许通过宣传某些成分的功能来表达或暗示其保健和治疗效果。
12.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食品含有新资源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13.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公布。
14.广告代言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推荐和证明食品广告中的食品,不得推荐或者证明未使用的食品。
15.大众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标注“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不同,不应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16.禁止在大众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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