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自然人尽量不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但有的只有一个股东,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一般不建议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履行清算义务等情形。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特别是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公司完全由股东控制。股东经常将个人账户作为业务账户,从个人银行账户接受业务支付,容易混淆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而且公司作为一个自然人作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经营规模较小,管理和财务制度也不完善。通常其财务账目和财务报表不完善,不会进行财务审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财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自然人应尽量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需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每年年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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