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前,毛泽东同志把党在全国执政比作进京“赶考”,提出“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70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这场历史性考试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同其他各项建设一样,新中国70年国家政权建设走过了一段十分光辉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积累了极其宝贵的经验。

  一、新中国70年国家政权建设的光辉历程

  新中国70年国家政权建设,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阶段。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为第一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大前为第二阶段,十八大以来为第三阶段。

  新中国成立与国家政治制度基本框架的确立

  政权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对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来说,能否建立起一套新的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与机制,并使之不断成熟完善,是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迅速建立起地方各级人民政权,形成了从中央一直延伸到社会基层的人民政权组织系统,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基本框架,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与新中国国体、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这是一次迎接和筹建新中国的大会。大会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在总结中国革命经验、分析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承的基础上,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

  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建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政权组织。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创造性地提出“三三制”政权建设理论,建立了边区参议会制度。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想和理论。1948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进一步阐述了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强调新中国既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等,也不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政权形式,而应该实行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采纳中国共产党的主张,确定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政体。

  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经过相互合作、反复比较,郑重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1948年4月30日,党中央发布关于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口号”,得到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积极响应。1949年9月新政协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从此,这一符合当代中国实际、符合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成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党成立早期,曾就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提出过“民族自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口号。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明确提出“各民族平等,共同联合建立统一国家”的主张,并在陕甘宁边区建立若干小范围的民族自治地方。1947年5月,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我们党明确指出,内蒙古自治政府为“非独立政府,仍属中国版图,并愿为中国真正民主联合政府之一部分”。这为党领导建立区域性民族自治提供了成功范例。在起草《共同纲领》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提出,要考虑到底是搞联邦,还是搞统一共和国、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并向党内征询意见。经过充分论证,我们党确定新中国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实行联邦制。《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由此,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新中国的又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

  2.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实行。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成功实行。这是我们党带领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这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坚持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以国家根本法形式,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作了更为完备的规定,为中国人民通过这些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3.国家政权建设在探索中曲折发展。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逐步发生“左”的偏差,国家政权建设在取得很大成就的情况下有所停滞、徘徊,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砸乱公检法、打倒一切、全面夺权的鼓噪下,国家政权建设同整个国家的命运一样,走了一段弯路,遭遇严重曲折,遭受巨大破坏。党的领导受到严重冲击,宪法法律形同虚设,人民代表大会有名无实。这个教训极为惨痛,永远不能忘记。

  纵观这一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奠基性、开创性特点十分鲜明。一方面,它既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愿望,赋予新中国国家政权特别是政治制度融先进性、人民性、实践性为一体的独特基因,又充分考虑中国发展实际,符合中国历史文化传承,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另一方面,由于经验不足,它明显带有初创时期的不成熟、不完善的特点,为以后的探索和发展留下了巨大空间。

  改革开放新时期与国家政权建设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

  正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文化大革命”灾难使我们党更加深刻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痛定思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政权建设从拨乱反正中再出发,坚定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

  1.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标志着国家政权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恢复、重建国家政权机关和政治制度。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七部法律①和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对于恢复、重建国家政权机关和政治制度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是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标志和成果。在“五四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八二宪法”,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就国家政权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例如,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将原来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权,还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等。在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方面,决定取消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恢复设立人民政府,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镇政权机关,等等。这些规定的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增添了重要内容。

  启动政治体制改革。伴随着国家政权机关和政治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政治体制改革在探索中稳步推进。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新恢复和加强改善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全会决定,恢复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的处理经常性工作机构。这是加强党的集体领导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干部年轻化和新老交替的重要措施。随后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废除了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的终身制。

  1980年8月1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问题。邓小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突出强调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深刻阐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在邓小平同志讲话精神指导下,党中央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推进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并对中央和国务院机构进行了精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愈益显得突出迫切。1986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指出:“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他强调,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十三大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2.1992年十四大后,我们党开始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设国家政权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课题,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沿着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不断健康发展。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十四大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重要内容,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作出部署。例如,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十四大报告提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等职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十七大报告提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1995年、2004年和2010年三次修改选举法,2000年制定立法法,2006年制定监督法,健全完善了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立法制度和监督制度。

  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1994年,十四届四中全会把党的建设提到新的伟大工程高度,着力探索解决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等五个方面的能力,强调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十七大把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确立为党的建设主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

  提出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四大后,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快车道。1997年,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大力推进基层民主。十四大第一次把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形式划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三大组成部分。十五大、十六大把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机制作为民主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逐步形成了以村委会、居委会和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993年、1998年、2003年和2008年先后四次实行机构改革。1993年是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讨论通过机构改革方案。这次改革,采取五级联动,中央一级的重点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1998年改革重点是精简机构和人员、实行政企分开、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2003年改革重点是减少政府组成部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2008年改革重点是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展开。这些改革对于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纵观这一时期的国家政权建设,从恢复中起步,伴随改革开放的脚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沿着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向,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从此,在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上,中国人民有了精神上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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