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副手铐和一根电棍,张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抢劫500元。最近他为这500块钱付出了苦果。
据了解,张系广西兴安人。初中毕业,期待在广西防城港工作。2017年5月,来到北流某工地工作。做了几个月,张觉得自己辛苦了,挣的少了,就萌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冒充警察骗钱。
张交待,早在防城港,他就在网上买了一副手铐。因为他的勇气,他不敢犯罪。直到案发前七八天,他下定决心后,在网上买了一根电棍,买了三双鞋带。
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张抢劫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对此,张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冒充警察,仅骗取被害人财物,应构成诈骗罪,量刑过重。
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关于张的辩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张虽然冒充警方调查此案的方式,但对被害人具有欺骗性;但是,张对被害人财产的取得是以暴力手段取得的。不是被害人自愿交给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冒充执行公务。人民警察和联防人员,以逮捕卖淫、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抢500元,判10年徒刑,罚款1万元。这是不是太重了?
相比之下,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说,张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坦白从宽,在量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符合罪刑相一致的原则,量刑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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