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讲座51,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债券品种分析(附案例)。扩展阅读1: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强烈支持货币化安置的省级棚改项目的债务融资问题。延伸阅读2: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可以发债!
本期主要是关于推出场外和场内交易场所。延伸阅读是近几年新出台的两个政策法规,可以了解一下。
请提醒我,由于写作时间过早,文章的某些部分已经过时。看的时候请注意。时代在变,一切皆有可能,未来还有更多的变化等着我们去创造。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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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债券交易场所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前两个属于场内,后两个属于场外。债券绝大多数在场外市场交易,上交所是场外市场的主力市场,占90%。本文将根据市场上的两个市场详细划分债券的类型,并详细介绍独特的债券,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一、外汇市场
一个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有以下几种:
表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品种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有以下几种:
表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品种
三
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应付债务比较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交易所上市债券的种类及其基本信息。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债券在很多方面差别很大,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债券有不同的监管机构,一个债券品种会有两个甚至三个监管机构。所以监管机构之间会出现监管不力、相互推诿的混乱局面。
看了这么多种债券,你对它们有清晰的认识吗?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在这些债券家族中,有三个品种,就像三胞胎一样,很容易让我们怀疑谁是谁。接下来,我们将把他们三个带出去,仔细辨认。
1.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骆驼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骆驼股份,自2016年5月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可转债计划,并于2017年4月11日正式公布上市公告,历时近一年。
1.1发行基本信息
下面我们具体介绍一下骆驼此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表3骆驼股份可转换债券基本情况
数据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1.2可转换债券和股票
下图为可转债和股票的发行情况:
图1债券和股票情况
债券发行六年,期间利率每年都在提高。该股票的初始转换价格为16.78元,与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一致。同时规定可转债发行6个月后可以转换。
2.可转换债券的分业交易——以上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例
独立可转换债券是识别股权和债券分离的债券。截至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有8家公司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并进行单独交易。其中,我们选择SAIC为例来考察可转换债券在单独交易中的发行。
2.1发行基本信息
表4上海汽车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发行基本情况
2.2债券和认股权证
表5上海汽车分离交易中的可转换债券权证
2.3分离可转换债券的优势
1.投资者可以获得还本付息。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本质上还是债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来保证最基本的还本付息。
2.当权证行权价格低于正股价时,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套利。
3.由于权证一般是送人的,投资者在行权价格高于正股价时可以选择放弃行权。投资者没有损失。
3.可交换公司债券——以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例
3.1发行基本信息
表6清华控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3.2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事项
图2清华控股可交换公司债券转换相关事宜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比较
表7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比较
四
总结
本文根据市场上的两个交易所对债券的种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并详细介绍了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单独交易、应付债券等独特的债券,并结合SAIC和清华控股的案例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可转债和应付债券的比较中,我们发现,可转债和应付债券的发行人因发行债券的目的不同而不同,而后者更倾向于股权结构调整等特殊目的,所以换股的来源仅限于子公司的股份,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第二,银行间市场
一个
银行间债券市场介绍
图2。银行间债券市场介绍
2
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品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和收益相匹配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为供应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储备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名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的,以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的各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的举借、使用和债务偿还。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方式借入土地储备债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借给市、县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自行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具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证债券本息的偿还,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的自寻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目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区域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由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并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数额不足或不需要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内进行整体调整,给予批准,并抄报国土资源部。
第三章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并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市、县财政部门将审查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省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求情况,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余额等情况,提出地方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市、县分配名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结合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提出具体的项目安排建议,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增加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借入收入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计划。包括:
(一)省级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收入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
(二)市、县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七条增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借贷安排的支出,应当纳入预算调整计划,包括同级支出和下级借贷支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支出应当明确具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位置、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及融资余额计划、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并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做好连接。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进行合理测算和合理安排,并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规模、利率和利率合理估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及发行费用,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纳入相关预算项目。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方案,审核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场化发行,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专用债券应当统一命名,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省、自治区、直辖市(期)政府专用债券”,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严格对应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的区位特征、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个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的多个项目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专项保证金的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提前偿还债券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本息,支付发行费用。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或本级应承担的本息支付和发行费用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支付。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用债券余额进行分配,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
储备土地未按计划出售,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变现,到期债券本金无法偿还的,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周转还款,变现后返还项目收入。
第二十九条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专用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收入、安排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储备土地按期供应,保证项目收支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的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借入政府债务,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借入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用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管理储备土地,切实明晰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获取相应的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反映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地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发行、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土地储备基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应当向财政部报告,并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七条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制度,分地区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配额,并对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配合财政部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根据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包括成本估算等。),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筹备发行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四十条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负责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和资金监管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土地储备管理要求、土地储备规模、成本等因素审核地方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将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对接,配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各项准备工作,监督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使用,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与相应专项债券对接还本付息,加强项目实施监控。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和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提供发行土地储备专用债券的相关材料,规范土地储备专用债券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摘自:财政部金融监督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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