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渝办[2017]5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国发〔2016〕77号)精神,充分发挥“指挥棒”在人才测评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Xi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紧紧围绕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大人才理念,着眼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着力解决人才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标准不完善、评价机制不完善、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把握专业特色。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和使用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措施,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坚持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坚持依法科学评价、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推进、坚持以机制为导向、创新机制为原则,在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着眼事业长远发展、简政放权、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基础上,把握和妥善处理综合改革和重点突破、保持政策连续性和实现制度创新、提高人才数量和保证人才质量等原则。,确保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3)主要目标。围绕职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精确的政策,通过深化改革,最大限度地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和创业活力,加快建设具有河南特色、更具竞争力的人才评价体系。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疏通职称评审和就业绿色通道、落实向基层倾斜、服务全省重大战略等关键改革问题,需要2年时间基本完成。三年来,我们基本完成了完善职称制度、修订各项评审标准、完善职称管理服务模式、构建适应新发展观的职称管理运行机制等工作。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健全、标准科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化的职称制度。
第二,关键突破
(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渠道畅通、管理动态、质量保证的原则,有序推进职称评审权力下放。扩大省辖市县(市、区)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权限下放至省辖市,将中小学教师评审权限下放至县(市、区)。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人才和智力密集型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不具备条件且不能独立组织评估的高校可以采取联合评估的方式。独立评价单位中暂不具备评价条件的系列(专业)可以通过外部专家或委托评价的方式进行。独立评价单位可以独立制定评价标准,独立组织评价,独立使用评价结果。对于进行独立评估的单位,政府不再批准评估结果,颁发办公文件,办理资格证书,而是事后监督事情和记录管理。独立评估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办法,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动态调整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整体数量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五)畅通职称评审和就业的绿色通道。完善人才测评激励机制,摆脱资历痼疾,畅通业绩突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和就业绿色通道,使职称评定和就业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六)在基层实行政策倾斜。完善定向评价和使用制度,稳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制定职称评定标准。上述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取消或淡化论文要求,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增加敬业度、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考核指标权重,通过单位推荐和考核晋升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和卫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高级职称时,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服务经历。他们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的服务经验和绩效贡献,是评聘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职业上升通道。按基层标准考核录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离开基层单位,在流入单位可以重新考核。如果他们通过重新评估,他们的服务年限将累计计算。鼓励省、省辖市专业技术人员流向基层,引进县(市、区)及以下机构所辖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聘职称。
(七)为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服务。服务“三区一组”等重大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高级经济师考核办法,促进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发展;服务郑州航空/【/k0/】港口经济综合试验区建设,对港区赋予省、市级产权管理权限;服务政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完善每年一次职称集中评审的做法,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完善制度
(八)完善标题系列。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在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合并相近或相近系列(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新兴专业,逐步建立科学的职称系列体系。
(九)提高专业技术职称水平。按照国家要求所有专业技术职称都要设置正级,我省尚未设置正级的统计、审计、实验等系列都要设置正级。按照中央严格控制全国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农业系列高级职称由参加农业部评审调整为我省统一组织管理。
(十)通过渠道拓展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在开展14项工程系列注册专业资格直接评审和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审方法,扩大评审范围。自2017年起,一级注册计量师纳入工程系列技术监督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纳入高级会计师考核范围。
第四,提高标准
(十一)打破只有学历的倾向。进一步打破不合理的限制性资格条件,科学设定学历和专业申报条件。对于参加工作后获得的非全日制教育,获得时间不再限制。除卫生系列所有专业和教师系列特殊专业外,不再限制申请人专业和申报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只有申报专业和本人专业(岗位)可以一致。
(十二)打破资格倾向。合理设定工龄要求,摆脱资历、留老等弊端,突出德才、业绩考核导向,鼓励有突出业绩贡献的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十三)打破只发论文的倾向。对于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特点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进行差异化评价。对于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县(市、区)级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要探索教学计划、病历、专题报告、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实验报告等成果。而不是把论文作为评估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十四)突出人品表现。确立明确的评价取向,坚持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就业行为和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应当全面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并向评委会如实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行为表现。建立职称申报和评审的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所有职称一律撤销。
(十五)突出分类评价。按照精准性原则,充分体现专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建立反映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使各类人才的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高校教师分为教学型、教学研究型、研发服务型三种基本类型,分别设定评价标准。对于教学型岗位的教师,注重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绩效;对于教学科研岗位的教师,不仅要研究教育教学水平,还要综合研究科研能力;对于主要从事科研开发服务的教师,要注重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的效益、服务社会的能力。
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师分类。
对于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侧重于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和实践能力。
对于中小学教师,侧重教育教学水平、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验。
对于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掌握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与发明、技术推广与应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与管理等实践能力和成果。
对于基础研究人员,重点考察其提出和解决科学问题的原始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对于应用研究和R&D人才,重点关注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突破、成果转化以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对于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来说,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议和意见报告、研究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业绩。
对于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考察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
对于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重点考察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工作绩效。
面向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重点关注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对于全科医师,重点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
对于农业技术人员,我们将重点关注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提高农业效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绩效贡献。面向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注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领行业发展、创造效益的能力。
对于新闻、出版、艺术等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将重点关注其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普及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贡献。
(16)突出创新和创造。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升我省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克服职称评定重成绩量轻成绩质的倾向,实现从重数量到重质量的转变。加大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考察,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绩效条件。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问题,为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大学教师、科研技术人员、新闻工作者和从事技术研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代表制,重点关注其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的质量。
(十七)外语政策改革。具有职称的外语不再是我省申请和评定职称的必要条件。而是由用人单位或评估机构根据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具有专业职称的外语作为就业条件。
动词 (verb的缩写)创新机制
(十八)建立多元化的职称评审机制。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的特点,采用专家评审、以考代评、业务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评估确认、讲座答辩、专家访谈、实际操作、绩效展示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增加面试回复和业务考试在人才测评中的权重。坚持正高级职称和破格、越级申报、评审、面试的答辩制度,优化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称答辩方式,实行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全面答辩。全面推行卫生、农业、会计、统计、审计、交通工程高级职称评聘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海外高层次归国留学生高级职称评聘、高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副教授评聘,长期坚持农村教育教学一线老年教师中级职称评聘。探索实践操作和绩效展示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和应用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中的应用,增强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作用,提高用人单位的评价权重,将用人单位的日常考核评价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九)有序推进职称评定社会化。建立健全个人自我申报、行业公平评价、优惠使用单位和政府指导监督的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多元评价主体的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引导其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对于专业性强、社会范围广、规范化程度高的职称,以及不具备评价能力的单位,依托服务能力和评价水平较强的社会组织设立社会评价机构对职称进行评价。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大职称评审的社会参与度,提高职称评审的公信力。高校教师、科研等系列高级职称通过匿名外部审核系统进行评审,探索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发明专利、创造性作品、科研成果的水平鉴定。
(二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加强各级评审委员会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明确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业、评审级别和人员范围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办证专业、提高办证水平、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完善评估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措施,暂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工作,直至收回评估权。
(二十一)加强专家管理。完善评价专家的推荐、管理和使用方法,完善遴选机制,建立健全各类系列(专业)评价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及时动态调整。积极吸收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提高评审专家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坚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消除人为干扰。独立评价单位的评价委员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外部专家。严格执行职称评定回避制度,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实行劝退制度,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十二)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主办单位、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评审专家的职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申报岗位数、推荐程序、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六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取信于民。加强对评估委员会运行过程的监督,加强对独立评估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实行复核结果抽查机制,随机确定抽查单位,抽查复核材料,公开复核结果。建立职称评审特派员制度,选派德高望重的本系列(专业)知名专家组成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赋予其特殊否决权,确保评审质量。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检查。申请人是保证材料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申请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审计不严或弄虚作假,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申报人员履行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未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评估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参与者的绩效条件和能力水平,并对评估质量负责。建立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制度、后评估审查和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机制,对抽查、检查、审查合格的,撤销其获得的职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施评估失败原因查询制度,评估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当将失败原因记录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以便参与者自主查询,保障其知情权。对通过投诉举报审查的,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指令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就业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以评促用”、“以用促评”,推动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就业、考核、晋升等就业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于与全面实施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在各种社会组织中广泛分布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艺美术、档案等普遍性较强的专业技术职称,则实行评聘分离。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对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竞争性聘用,加强岗后管理,加强聘用期考核。对于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解聘、低聘、缓聘等方式摆脱职称终身制。,从而真正实现职务的升降和待遇的升降。
第六,优化服务
(二十五)简化手续。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和“配送服务”的要求,梳理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考试环节,缩短办理时间,进一步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简化职称申报和考试程序。申请人已出具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原件的,无需提供第三方学历证书。简化申请高级职称资格考试程序,由省级市、县(市)、省级部门进行考试,由省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资格考试时,相关部门通过联办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员的交易负担。
(二十六)加快职称信息建设。按照全覆盖、无障碍、均等化的要求,加快“互联网+职称”建设,搭建发现、评价、使用人才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职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网上评审。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加快实施电子证书。丰富数据信息内容,提供在线查询、职称证书在线验证等服务。建立网上动态监管体系,创建“阳光职称”,及时披露网上可以披露的所有职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整合数据资源,为人才多维测评提供支持。
(二十七)扩大职称评审服务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区、身份、档案和人事关系的限制,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我省职称评定。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为多种经营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开辟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渠道,合格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以申请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中、高级职称评定。在河南省就业的港澳台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要求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
(二十八)为公众创业和创新服务。大学、研究所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离职或兼职。经批准离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可在原单位正常申报职称,其在工作或兼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将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辞职创业。自主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职称评审,创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业绩。自谋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方面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不受学历、服务年限等限制晋升。
七.组织保障
(二十九)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和组织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中发挥协调作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研究重大改革政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履行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协调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抓实抓细,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参与职称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评委会设立、投诉举报核实等工作。,具体承担评委会的评审服务,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职称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有序承担具体评审工作。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组织独立评估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定。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和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支持和积极参与,确保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顺利实施。
(30)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改革有序进行,按时完成。要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重点改革内容、重要改革措施,明确监督重点,及时跟踪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登记监督,限期整改,并对落实不力和整改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十一)严厉打击扰乱职称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清理和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认证和收费项目,及时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售虚假证书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虚假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犯专业技术人员利益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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