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年鉴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快到了~

作为新时代的消费者,

仅仅“买入买入”是不够的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非常重要

边肖将带领他的朋友分五个阶段去理解

消费者应该掌握哪些维权知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保护对象是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一般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本法保护。

消费者行为的类型是购买和使用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消费行为的目的是满足日常消费的需要;经营者一般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信息。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请求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组队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获取消费者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消费者应努力掌握自己需要的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尊重个人尊严和民族风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

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依法保护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则,明确标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取得消费者的同意。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披露其收集和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和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丢失。一旦出现信息泄露或丢失,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协议履行的义务;

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确保货物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在一定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召回缺陷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义务;

标注真实和标注的义务;

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义务;

利用格式条款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以及格式条款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不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非现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和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异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退货、换货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和取得消费者同意的义务;

某些商品和服务等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四、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有哪些解决办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条例》,消费者协会受理下列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受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受理农民因购买和使用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但是,消费者协会不接受以下投诉。

经营者之间在采购和营销活动中的争议;

私人交易中的消费纠纷;

货物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

商品标注为“已处理商品”;

未按照货物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保管或者拆除货物,造成货物损坏或者人身伤害的;

被申请人不明确的;

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没有新情况、新原因;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处理;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6.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责任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责任主要包括:

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消费模式;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查询,并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调解;

投诉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家进行鉴定,专家应当告知专家意见;

支持受害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通过大众传媒揭露和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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