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三十出头,住在昆明。去年国庆后,她嫁到了嵩明的一个村子。婚后她很难受。据她说,她丈夫的饭煮得太硬,让她感到不舒服,她住院做手术。她一出院就去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她老公不仅吃米饭很辛苦,而且他老公还喜欢虐打她。虽然离夫妻俩结婚只有51天,但据说夫妻俩已经协商离婚,但没有达成共识。在回应杨女士的抱怨时,她的丈夫张先生反驳道:“我们之间的关系并没有那么糟糕。你不生气是因为我和住院养医药费的矛盾吗?平时因为生活琐事,怎么能达到婚姻关系破裂的程度?我不会离开,我想和你一起生活。”最后,杨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张先生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继续同居的可能性。所以我没有同意杨女士的离婚请求。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婚姻释放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关系确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而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规定的待遇,即应准予离婚。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况可视为婚姻无效、可撤销或感情破裂:
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婚姻关系,难以同居;
婚前隐匿精神疾病,婚后未治愈,或者因婚前知道自己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治愈的;
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记时骗取《结婚证》的;
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同居,没有和解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居多年,但未确立夫妻关系的;
一方通奸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罪一方起诉离婚,或者错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错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没有和解可能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被对方虐待或者遗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对方不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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