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规定》提到了14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等。

另外,《规定》提出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及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访谈脱口秀、真人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在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时,要避免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规定》还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校寒暑假期间,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规定》中也提出,未成年人节目每隔至少30分钟要提示休息等内容,对播出时长和比例也进行了详细规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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