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网北京1月27日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典型案例。包括使用农药氧恶果种植茄子事件、使用农药恶果种植大豆事件、使用农药甲基异柳磷事件、胺黄磷种植芹菜事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产品销售等8大事例。
(图片来自CFP)
农业农村部表示,2021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四个最严格”重要指示和关于农兽药残留过剩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推进食用农产品“违禁制剂残留促进”三年。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典型事例如下:
一、陕西省高平市农业农村局调查了姬某某使用蔬菜的情况,禁止种植农药、氧气乐和茄子。
2020年11月,陕西省高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通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当地村民希某生产销售的茄子检查不合格。据调查,姬某在茄子栽培过程中使用了禁止使用蔬菜的农药氧恶果。高平市农业农村局随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1年3月,希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5000韩元,赔偿金1000韩元。
二、浙江省宁波市泸州区农业农村局调查范某某使用蔬菜,禁止使用农药恶果,禁止种植大豆。
2021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与泸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起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当事人范某某在大豆种植中使用禁止蔬菜使用的农药恶果。检查结果显示,产品中的落果及其代谢物氧气乐和残留物超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种植现场发现3瓶乐果、1瓶空瓶,当事人承认在采样的批次蔬菜中使用了农药乐果。2021年7月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此案已经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阶段。
3.海南省保定县综合行政法局调查羊毛某使用蔬菜,禁止种植农药氧乐果和苏阿敏黄海人的事件。
2021年1月,海南省保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农产品例行监测结果,依法对湘水镇舒忠村蔡农阳某进行了调查。羊毛先生承认,在秋葵种植过程中,在蔬菜中使用了被禁止的农药氧乐果和苏阿明黄磷。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了19瓶氧气乐和18瓶苏阿敏黄人,并对羊毛某某种植的秋葵进行了执法采样,结果发现相关产品氧气乐科和苏阿敏黄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1年2月,保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案件已经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阶段。
四、福建省抚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调查农风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蔬菜的情况,禁止利用农药、甲基异柳磷和水胺黄磷种植芹菜。
2021年1月,福建省抚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采集了长乐区农风果水农民专业合作公司种植的芹菜制品,发现其中含有不能用于蔬菜的农药甲基异柳磷、胺黄磷成分。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种植的欧芹约为12万公斤。长乐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结合当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合作社没收违法收入,处以20000元行政处罚。另一方面,长乐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5.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查处理上海岛一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案件。
2020年7月,上海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上海岛一果业农民专业合作公司进行监督抽查,生产和上市的酱豆、鸡毛菜中的氯氟化碳酯和鸡毛菜中乙酰胺农药残留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相关产品为26公斤。2021年1月,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对该合作社没收违法收入150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农牧局调查处理王某某未按照农药标签用农药种植韭菜的事件。
2021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行组对阿拉善左旗巴彦霍德加查王某种植的温幕韭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韭菜中氯氟化碳酯和乙酰胺残留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王某在韭菜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乙醛和高氯甲胃炎(含4.5%氯氟化碳成分),事件发生时已超过安全间隔,但根据农药标签上显示的使用方法和容量、使用技术要求等因素,没有使用农药。阿拉善盟农牧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黑龙江省宜春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凌信养殖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蛋事件。
2020年11月,黑龙江省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宜春市凌信养殖场进行了监督检查,从该养殖场销售的鸡蛋样品中检测出不能用于产蛋期的兽药ENOPLEFL性。该养殖场相关人士主动承认,妻子在喂蛋鸡的过程中,添加了产卵期间不能使用的兽药ENOSA性别,包括2080公斤鸡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有关规定,2021年3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宜春市环式养殖场作出了没收违法收入1289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贵州省荔波县农业农村局对贵州远大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学生进行调查处理。
产检出停用药物氧氟沙星残留鲟鱼案2021年5月,农业农村部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在贵州远大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鲟鱼产品中检出停用药物氧氟沙星,经复检仍不合格。荔波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涉案的31号成鱼池商品鲟鱼自农业农村部抽检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1年7月,荔波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监督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866公斤鲟鱼产品予以销毁,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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