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于适用新的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获赔偿额比此前的标准增加1万余元,这也是自今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来,宜兴法院首例适用新标准判决的民事案件。




供稿单位:宜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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