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体系有没有问题?肯定有——要不然,近年来不会从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院揪出许多腐败分子。在2019年有2948名代表出席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收获了156张反对票,而政府工作报告没有反对票。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足以说明问题【1】。

我国司法体系是否需要改革?肯定需要——现有的不足正是改革的对象。从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入手,消除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法院系统的当务之急。司法改革首先讲究的是“道”,即政治方向性的问题;然后才能探讨“术”,也就是具体的操作手段。

倘若不讲“道”而空谈“术”,造就的将是一团混乱,甚至是南辕北辙。然而,时下的问题恰恰在于此:许多人对于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将我国司法体系的一切问题归结于“缺乏司法独立”。他们鼓吹,中国必须实现“司法独立”才能重塑司法的公信力。

如何评价这类观点呢?一言以蔽之——乱开药,开毒药,如同江湖郎中草菅人命。病症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开的药方不治病却要命。病人得的是肠胃炎,拿到的却是砒霜的方子。放在当前的国情下,所谓“司法独立”就是一剂不折不扣的毒药。

“独立”,指的是不受制约、自行其是。倘若司法体系实现了绝对意义上的“独立”,那带来的不是社会进步,而是人民的灾难。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在“独立”的司法系统中,谁来监督司法人员?

鉴于法学界诸多“慕洋犬”言必美国、惯于以美国作为“司法独立”的榜样,咱们不妨以美国为镜,讲讲“司法独立”带来的严重问题。美国纪录片《孩子换金钱》真实再现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马克·恰瓦雷拉和迈克尔·科纳汉是宾州路泽恩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和高级法官,2003至2008年间,二人与私人少管中心勾结,滥用审判权,轻罪重判,源源不断地把少年送到私人少管中心,从中赚取回扣260多万美元,涉及5000多起案件,造就了2500多名少年的悲惨命运【2】。

区区两个法官,5年间就可以制造数千冤案,效率比起苏联“大清洗”有过之而无不及。他俩的肆无忌惮,正来源于“独立”的司法体系赋予的特权。在美国,想把一个法官拉下马是极其困难的事,因为举证极为困难,且举报途径极为狭窄。毫不夸张地说,美国法官有世上罕见的2类特权:

1)绝对豁免权。即使造就冤假错案,美国政府只对当事人进行国家赔偿,并不追究法官责任。《孩子换金钱》里面的主审法官最后被判刑,其实是因为受贿,而不是因为造就上千冤假错案,听起来很奇幻吧?2014年Jeffrey Deskovic获得创纪录的4160万美元冤狱补偿金,成为美国当年重大社会新闻,但当初制造冤案的法官和陪审团照样啥事没有。相比之下,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中已经明确“错案终身追责”的原则——到底谁的制度更先进,一目了然。

2)铁饭碗制度。在美国,只要披上法官黑袍,且作恶没有被彻底捅破,那就可以在法院体系内轻松干到退休。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13个巡回法院和94个地区法院,现有860多名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由总统提名、参院批准而获职的联邦法官【3】。联邦法官一般为终身任职——在任何情况下,法官保留他们的职位直到辞职、死亡、弹劾和定罪,或者被更有争议的告知令状免职。弹劾流程需要参议院表决,整个20世纪几乎没出现过这种事情;而联邦法官地位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宪才能改变,所以联邦法官事实上成为美国特别稳定的铁饭碗——妥妥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只要不辞职,一直干到死。

既然美国的联邦法官算得上超级美差,那么回到刚才的问题——谁来监督司法人员?美国可没有监察委和纪委,在“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幌子下,对法官的监督成为法院体系内部的“家事”,外人无权染指。

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法官司法行为和胜任能力法(The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规定各个联邦巡回法院设立一个由巡回法院首席法官领导的法官委员会,接受和处理对法官的投诉。按照这部法律,处理对法官的投诉案的程序是:投诉首先由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过目,若发现依据不足就立刻撤销投诉;若发现应作一番调查,就指派几名法官组成一个专门小组(专案组),向法官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由法官委员会决定是撤销投诉还是处分被投诉的法官。如果投诉直接被首席法官撤销,就意味着投诉只是立了个案,还没启动调查就被毙掉了。

这种立足于“内部监督”的投诉机制,其实形同虚设——约99.8%的投诉都被首席法官撤销了,甚至用不着给投诉人一个具体理由。美国法院系统早已变成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事实上几乎不会受到监督和制约。所以说,“美国法官很少腐败”和“印度很少发生强奸案”本质上属于同一类命题:并不是恶行客观上很少,而是最终得以报道和确认的恶行很少,而绝大多数恶行都被捂在了盖子里面。

照照美国这面镜子,我们能够更深刻地理解中国的国情。我国司法体系现有的问题来源于2个主要因素:缺乏必要的办案透明度,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假如将美国的“司法独立”原封不动地搬到中国,使法院系统成为自行其是的“独立王国”,届时办案透明度只会更低,所有的外部监督和制约都没了。这样的“司法独立”对人民群众而言没有任何实惠,反而会成为某些利欲熏心之徒提供营造特权、权钱交易的便利性,只会让司法体系更加腐败。这不是一剂毒药,又是什么?

结合国情,真正有价值的思路应当是——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和“司法独立”完全是两回事。

“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人为因素干扰。其出发点是让参与审判的法官秉持公心、实事求是。如若不然,假如某领导打个招呼就可以随意改变判决的走向,法律的公正便成了笑话,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公信力。然而,“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离开“在诉讼程序中”这个必要前提。这一点应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独立决策的权利与对判决结果承担责任的匹配,诉讼程序结束并不意味着责任的消失。倘若出现“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法官自身存在过错,那当然要接受惩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错案终身追责”,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像美国法官那样敲过法槌直接拍屁股走人,反而是不合理的。

另外,在诉讼程序之外,法官和法院系统并不是是“独立”的,而应该接受党的领导组织的监察人民的监督

党的领导确立的是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路线。西方鼓吹的“司法独立于政治”纯属伪命题——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工具,实现统治依靠的是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集中行使暴力的专政机关。法院的存在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当然要讲政治路线、明确“司法为谁服务”的基本立场。2018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坦陈:“少数法院存在党的意识不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等问题:有些基层党组织形同虚设,不开展活动、不教育党员、不发挥作用。”【4】由此可见,当前法院系统的问题不是缺少“司法独立”,而恰恰在于某些人的“自行其是”。

法官也是国家公职人员,理应接受组织的监查。现在,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已将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监察的范围,法官自然不应该成为例外。法官参与审判工作,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力,而不是与职业身分挂钩的“特权”。美国式的“司法独立”拒绝来自外部的监察和监督,等于将法官群体特权化。倘若照搬这套模式,使法院系统形成人员、财务、工作流程完全封闭的体系,司法腐败只会在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中愈演愈烈。

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宪法确立的议行合一政体根本不支持所谓“司法独立”:议行合一,指的是权力机关产生和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从法理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法院的“妈”,法院应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需要的根本不是什么“司法独立”,而是如何落实权力机关对法院系统的监督和问责。法院对权力机关负责,不能仅停留在名义上——倘若法院只是每年给人大会议做一个报告,平时拿权力机关当作“吉祥物”,那就客观上导致权力机关“虚位化”、背离了恩格斯和列宁对议行合一政体的构想。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系统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其实正是我国政治生态系统中当下缺失、需要填补的重要部分。

司法归根到底是协调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司法工作做得好不好,不是某种理论能够论证的,而应当从客观效果来评价。换言之,司法工作应当重视实效,并且尊重民意基础——只有人民群众普遍认为法律制定合理、司法手段得当,司法体系才有公信力可言。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司法体系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往往是错误的,违背了民意基础。直到2018年的“昆山龙哥反杀案”引爆舆论,才使这个问题有些改观。某些人妄图将司法工作变成一小撮所谓“法学专业人士”的禁脔,由几个所谓的“法学泰斗”垄断法律的制订和解释——这种肮脏的想法压根不是“尊重法制”,而是堂而皇之地鼓吹特权。

在现实中,经常把“司法独立”挂在嘴边的,主要有两类人:

一类是西方政客。他们对中国品头论足,历来带着说教的口吻。指责“中国缺乏司法独立”的言外之意是,中国的司法不算数,只有他们洋人的司法才算数。应当感谢加拿大总理特鲁多之流的政治小丑,正是是他们用实际行动告诉中国人民,西方的“司法独立”纯粹是个笑话。

第二类是国内的“公知”、“带路党”。在他们看来,“中国缺乏司法独立”是因为没有实行“宪政民主”、没有接受“西方先进的政治制度”。说得更直白一些,他们痛恨自己现在还缺少特权;他们在乎的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为何没轮到我独裁?”

这两类人都巴不得中国早日爆发“颜色革命”,其心可诛。看看某种观点的拥护者大都是些什么人,也就知道这观点的含金量究竟如何了。“司法独立”的拥趸唯恐天下不乱,其出发点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中国政治制度,否定1982年《宪法》所确定的国体政体。“司法独立”这一剂貌似可口的毒药,正是人民群众需要警惕的。

【1】财新网:http://m.topics.caixin.com/m/2019-03-15/101392678.html

【2】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505/c1003-24973815.html

【3】维基百科: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s/美国联邦法官 

【4】人民法院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0/24/content_144834.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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