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未及时报告,将车驶离现场。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昨天,奉化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裁定保险公司败诉。
2013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宁波某陶瓷公司负责人林驾驶一辆宝马车在江东江南小区附近撞墙,造成车头损坏。由于车的“伤”并不严重,他又急着做事,林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把车开离现场,开到奉化。直到下午1点,陶瓷公司才向保险公司报案。
四天后,江东交警大队出具了《事后交通事故报告证明》,仅确认存在事故后果。9月28日,保险公司的测量员确定了宁波一家宝马4S店事故车的损坏情况,确定事故损失金额为26000元。
之后修车,陶瓷公司交了2.6万元修理费申请赔偿,却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根据通知,事故发生后,司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报警,而是将事故车从宁波开回奉化,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案件性质和确定事故损失。根据《保险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由于谈判无果,陶瓷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奉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是可以的。宝马上午9点撞墙,下午1点做报告,才过了4个小时,超过48个小时没有协议。
被告的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由于原告的过错,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的性质和损失的结果,因此不会理赔。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共同努力查明事故性质。原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通过电话向保险人报案,并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庭审中,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现场调查的相关记录,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及时调查的义务,也无法确定所称事故的性质,这不是申请人单方面造成的。相反,被告的原告后来确定了事故车辆的损坏,这表明他认识到了事故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两点,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陶瓷公司损失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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