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记者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北京燃气集团去年对部分单独采暖非居民金额表用户收取价格高于政府定价,违法所得近206万元。

在规定退款期限内,仍有剩余5244.54元未退款,北京燃气集团被罚款50万元,并没收该部分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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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北京燃气集团未按规定对部分单独采暖非居民金额表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时下调0.1元/立方米,违反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374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 

北京燃气集团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燃气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2055984.32元。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燃气集团在被检查之后,能够及时认识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提交整改报告,并主动向用户退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2018年9月17日,相关部门向北京燃气集团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京发改检退〔2018〕33号),燃气集团在市发改委规定的退款期限内,退还多收价款2050739.78元,剩余5244.54元仍未退款成功。 

市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北京燃气集团没收违法所得5244.54元;罚款50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北京燃气集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北京燃气集团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发改委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北京燃气集团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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