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朋友问,工会经费算出来的底薪和工资总额是应该发还是实际发?
我告诉他这是应付工资的标准。
然后她说我说的不对,然后给我搬了个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拨付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她说:“高墩君,你看,这里说的是按实际情况发的工资薪金之和,是实际工资,不是应付工资。”。
规定是对的,但理解是错的。(可以加微信:gd20170912了解更多财税方面的内容。)
国税函[2009]3号中的实际支付不等于实际工资。
我们企业的员工工资分为两部分,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
从企业所得税员工工资税调整表中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工资和工资支出实际上是个人部分,即应付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个人原因造成职工缺勤或旷工而导致的工资或奖金减少的部分”
而单位承担的部分是按照一定的工资薪金比例计算的,如上图所示。员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工会经费为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的5%;
我们也可以用下图来表达具体的关系:
实际工资的概念是以员工个人为基础的,也就是员工得到的钱。已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实际支付工资的概念,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是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工资,当然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之前的应付金额。
企业所得税合理的工资扣除是要求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很多人看到实际支付的字样就理解为实际工资。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
当你明白了意思,你就知道我的答案是什么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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