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浙江金华。高速交警接到报警,高速上一辆红色迈凯轮跑车发生交通事故,高速交警随即调度就近施救车前往处置,但在施救车到现场前,二次事故发生了,红色迈凯轮跑车又被一辆大货车撞碎。据了解,这辆迈凯轮跑车驾驶员郑某是从浦江一家租车行租借的车,新车裸车价在300万左右。所幸,这起事故中没有人员伤亡。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和交通的日趋便利,开车出门的人越来越多,为了让自己出行更有保障,很多人会通过购买商业车险来减少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失,但若出现将车借给亲朋好友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吗?日前,定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的一天,马某将车辆放在李某处检测胎压,并与李某交换彼此车辆开,李某在驾驶马某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定远县某路中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撞到墙上,造成自身车辆受损。经定远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所有人马某在2019年6月18日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车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马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却认为,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李某非被保险人马某允许的驾驶人,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赔条款有一项是“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负责赔偿成被保险机动车等任何损失和费用。马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马某将车辆放在李某处检测胎压,并与李某交换彼此车辆开,系授权、同意李某驾驶自己的车辆,不能视为没有得到被保险人马某的允许;且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免责条款中“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免赔的前提是“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本案事故车辆仅是马某放在朋友李某处检测轮胎胎压,车辆并不是在竞赛测试期间的维修、保养,故保险公司的免赔保险金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就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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