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每一个企业私人账户的流量都可以查出来!一旦被检查,交税就是小事,要交大量的滞纳金和罚款。构成犯罪的,更要负刑事责任!
01
加大税务稽查比重,重点打击偷税漏税!
2019年,各种税收优惠继续,手续继续简化,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
1.加强税务检查!重点打击偷税漏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部署了为期两年的打击骗税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但只开假发票的“假企业”,以及没有实际出口但只骗取退税的“假出口”。
02
私房户无法避税,很多企业被查处!
案例1: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医药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在其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表示,该公司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个别财务人员等主要负责人的全部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2:
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法人因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客户货款被罚款近24万元。通州国税稽查局检查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默冰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发现上述两个账户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货款。经调查,公司当年未申报收入为2219332.08元,确认成本为1813269.08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6063元,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回101515.75元。处罚决定:公司因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和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罚款0.5倍,共计239,401.11元。
案例3:
2013年至2014年,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先生担任京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指示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业务款项,然后使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逃避缴纳税款共计188.3018万元,占公司同期应纳税额的97.17%,税务机关依法出具退税通知书后,公司仍未缴纳税款。判决如下:公诉机关认为黄湘瑶未采用隐瞒手段申报纳税,偷逃税款共计188.3018万元。因被告人黄湘瑶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湘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03
案例警告:4次提醒!
1.银行税收共享信息
银行和税务机关有共享信息,私人账户资金异常变动很容易被发现。地方金融机构和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有所增加,老板私人账户和公户公司之间频繁的资本交易得到控制。
2.大数据对比分析
如果税务部门要检查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异常,发票数据和报税数据是否真实,大数据会自动对比分析。一旦检测到动态数据比对有误,税率较低,系统会自动报警。
3.虚拟开票是绝对不可能的
利用最新的税务分类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大数据监控机制,可能会识别出更多企业因历史债务而虚开发票。
4.老板不应该再用他的个人银行账户来隐瞒公司的收入
一旦查了,补税就是小事,要交大量的滞纳金和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04
2019个人银行账户,会查多少?
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明确回答:
一、大额资金交易将严格查处!
1.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款、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金汇兑、现金汇划、现金票据结算等现金收付形式。
2.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资金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在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资金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及其他银行账户发生当日人民币20万元(含人民币20万元)及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外币跨境转移。
简单来说:这三种情况都会被监督!
第二,可疑交易将受到严格调查!
如果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企图交易与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有关,则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无论所涉资金数额或所涉资产价值如何。
如果企业涉及以下六种情况,要慎重:
第三,微信和支付宝也会被查!
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要求的通知》(YF[2018]125号),从今年1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也就是说,从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时,将严格查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05
个人账户转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文就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解释。
说重点!
一、三种情况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首先是虚拟支付结算!
即利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
2.第二种是公共革命拿现金的情况!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服务;
3.第三种是现金支票!
俗称“支票兑现”,是指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
此外,条例第四条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所得超过250万元,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非法收入超过25万,或者非法经营收入超过1250万,构成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单位犯罪,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4.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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