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实时热点新闻:保姆拿着遗嘱争房产,死者在写遗嘱前已经丧失认知功能。85岁的徐强于2011年去世后,他的家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出人意料的是,照顾徐强近10年的保姆李某某在2008年5月12日拿走了老人写的三份遗嘱,称她有权继承其中一份财产。在撰写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徐强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根据司法鉴定,徐强在写遗嘱前20天患有痴呆症,轻度认知障碍,对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对其书写项目的评估结果为零,无法写出完整的句子。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徐强的亲笔遗嘱无效,其遗产依法继承。保姆拿着遗嘱去争房产,死者在写遗嘱前已经丧失了认知功能。
事件
老人去世后,办证继承房产
保姆拿出三份遗嘱,声称已经给了
退休干部徐强于2011年10月去世,享年85岁。
2008年5月12日,徐强手写了三份遗嘱,内容几乎相同。他们都说“我有一套130平米的房子,东边三室一厅,大概69平米,西边两室一厅,大概61平米。两室一厅是给我女儿的。我把我的三居室遗赠给保姆李某某,她照顾了我一辈子。作为回报,谁也比不上保姆李某某。徐强,2008年5月12日”。
徐强和他的妻子有三个孩子,长子和长女在徐强之前去世。徐强死后,他的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强的遗产,并共同确认徐强生前没有与他人签订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为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徐强的女儿占有了一套房子的全部产权,孙子占有了另一套房子的全部产权。
保姆李某某带着徐强写的三份自拟遗嘱来到法庭,自称自2001年起在徐强做家庭保姆,照顾老人。徐强送给她一栋房子,感谢她这么多年来对她的照顾。
徐强之女许立认为徐强2008年5月12日写的三份遗嘱无效,连续出具三份遗嘱不符合常理。
她认为,自2008年5月7日以来,徐强已经多次被诊断患有老年痴呆症。即使徐强写了三份遗嘱,都是在他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出自己行为的时候写的,这不是徐强的真实意思。
另据目击者称,2011年1月27日,徐强立下口头遗嘱,称一套房留给后人,另一套房留给女儿许立,因为实际上是女儿出资。徐强后人还出示了某餐饮企业出具的证明,确认李某某于2011年2月20日至2012年7月1日在该公司兼职。那时,徐强已经在重症监护室了,所以她不需要保姆来照顾她。因此,保姆的行为不符合照顾徐强一辈子的说法。
判断
阿尔茨海默病期间写的遗嘱无效
徐强的后代在徐强写遗嘱时申请对他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估。
经查明,徐强在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民事行为能力有限。鉴定结论的程序合法,法院确认其证据的有效性。
加上徐强自2008年以来记忆力下降,一直是一个持续的病程,并逐渐加重,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2008年4月22日,MMSE得了21分,表明患有痴呆症和轻度认知障碍。对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无法预见遗赠房屋的后果,不具备处分房屋产权的行为能力。而且写项目得零分,写不出完整的句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本院认为,徐强于2008年5月12日签署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
阿尔茨海默病会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提供的亲笔遗嘱是否有效,以及遗产的两名继承人是否应当向李支付赔偿金。
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李某某提起上诉,称法院鉴定机构摇珠过程中四家鉴定机构资质相同,其中三家均表示不能根据本案材料进行行为能力和精神鉴定,足以说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医疗条件。此外,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发现,徐强不会写完整的句子,也不会写遗嘱,这与徐强写的三份遗嘱明显矛盾。
徐强的后人在2008年5月12日声称徐强仍患有老年痴呆症,他的情绪异常。李某某还证实,徐强5月12日突发高烧。同时,MMSE音阶表明徐强没有写作能力,但他仍然可以模仿。结合徐强的病史、5月12日的精神状态和MMSE量表,不排除徐强是按照别人事先写好的遗嘱模仿的。
此外,徐强的年轻一代与徐强有着深厚的感情和密切的关系,所以徐强将房子的如此巨大的财产留给后代并给别人是不合理的。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强在撰写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此,一审法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在徐强的门诊病历、入院及住院资料、MR诊断报告、MMSE量表等材料,在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做出了相应的鉴定意见。该程序是合法的,法院予以确认。
李某某说,鉴定是在询问案件利害关系方后做出的,要求重新鉴定。但鉴定报告显示,报告中引用的材料除双方陈述外,还包括颅骨CT等影像学检查结果。
徐强的MMSE测试量表显示,徐强不能独立写出完整的句子,但有临摹的能力。因此,徐强对遗嘱的实际书写与量表的测试结果并不冲突,也不能排除遗嘱被复制的合理怀疑。
另外,李某某照顾徐强是她作为保姆的职责行为,已经得到相应的报酬,不需要以公序良俗等理由对她进行补偿。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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