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需要租赁车辆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租赁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其中北京以外的各个采购单位可以选择是否在本地采购。
2015年12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中央国家机关租赁车辆定点采购。入围的汽车租赁服务指定供应商包括:50家汽车租赁企业(北京市内,9座以下)、15家汽车租赁企业(北京市外,9座以下)、11家特许服务企业(北京市内,9座以上)。指定供应商将根据《车辆租赁指定采购合同》的规定,为所有采购单位提供租赁或特许服务。
本次招标确定的车辆租赁指定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各采购单位可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和包车服务业务,最长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如果合同履行期限超过2016年12月31日,应在合同中注明:从2017年起,政策法规如有变化,以新法规为准。
这份《通知》宣布将入围2016年车辆租赁指定供应商,同时对车辆租赁的排量、价格、能源、加油等也有明确规定。租车应符合现行公务用车标准。租车价格不超过18万元,排量不超过1.8L(含增压)。采购单位进行车辆租赁和包车服务时,应选择国产车,而不是各种进口车。汽车租赁合同和包车服务合同的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一般外事车辆和领导干部更换车辆的租赁,供应商在填写验收证明时应注明租赁车辆的用途,如外事车辆、领导干部车辆等。鼓励各采购单位租赁各类自主品牌和新能源汽车;鼓励所有采购单位租赁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共汽车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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