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陈景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通讯员刘宁玉杰记者
——湖南日报,12月20日。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陈景元收受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景元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继续追回他们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景元利用其在省交通厅计划统计司副司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86万元,为送财物给他的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此外,发现陈景元有一笔金额巨大的房产,总价值为人民币4,645,070.45元,来源不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景元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景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数额极其巨大。而且我无法说明其法律来源,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陈景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视为事实自首;陈景元在羁押期间揭发他人犯罪,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调查属实,应视为立功表现。因此,对陈景元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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