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28日电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范志毅夫妇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范志毅被判支付前妻李某协议约定但一直未付的200万元离婚拖欠款及违约利息。

范志毅与前妻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离婚后,男方向女

方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并分三次付清: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天内范志毅向女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7年4月30日前再支付100万元人民币;在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100万元人民币。协议规定,如逾期支付,范志毅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倍计收逾期利息。

事实上,范志毅在支付了第一期100万元后,第二、三期的款项一直未付,因此被前妻告到法院,索要200万元“拖欠款”及违约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的协议真实有效且已履行,范志毅应按约定继续履行。范志毅未能提供因李某的原因而造成其违约的证据,故应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利息。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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