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东县教师工资不平等”的批复
华盛在线专栏群:
关于“衡东县招收教师工资不平等”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招聘教师和人事代理期间缴纳养老保险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湘字第19963号规定:“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人员与工资的关系是挂靠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或者人才流动服务人员(简称挂靠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由单位按上一年度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4%缴纳,月平均工资的3%由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渠道是:挂靠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缴纳,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个人缴纳。”因此,在我县2010-2013年的教师公开招聘中,招聘前已设立人事代理机构的,愿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补缴养老保险,人事和社会部门已确定人事代理期限为连续工龄,不愿意补缴养老保险的,从公开招聘时间起视为起始时间。
二、关于招聘教师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人事代理机构计算连续工龄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目前,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所正按照国发〔2015〕2号、湘政发〔2015〕38号的要求,对养老保险改革进行清算核算,暂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支付手续。因此,在2014-2015年我县教师公开招聘中,如果在招聘前设立了人事代理机构,人事代理期间的工龄应经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同意后确定,待养老保险清算核算工作完成后,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补充手续。
第三,2014年入学的教师工资高于之前入学的教师。教师工资核算严格执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由单位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县人民社会保障局批准。2014年招聘的部分教师办理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人事代理期限为连续工龄。在同样情况下,早期薪级表的工资从服务年限开始时就较高。所以,2014年办理人事代理的部分教师工资比没有实行人事代理工龄的部分教师高,并没有错。2010-2013年招聘的教师中,已担任人事代理但不愿完成养老保险手续且未确认工龄的个别教师,将根据相关政策和自身意愿,在人事代理期间向县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工龄。
衡东县教育局
衡东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所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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