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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附全文)

正式介绍

最近期待已久的“三套”方案来了。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设置条例》(国务院令第227号)的有关规定,政府机构的“三决定”主要是指“设置机构、职责和设置”。简单来说,“三定”就是对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分配、内部组织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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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文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部级。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品牌。

文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场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食品安全强国和标准化强国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指导整合建设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推进实施统一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反垄断的统一执法。促进竞争政策的整体实施,引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引导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价格违法收费、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和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和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及相关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制定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体系,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和安全风险监控以及国家监督和抽样检查。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

(八)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监督,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处理。建立健全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体系,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低风险预警和风险沟通。组织实施专项食品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计量工作的统一管理。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与比对。规范和监督商品数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编号、对外通知、授权、批准和发布。建立推荐的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集团标准的制定。组织国际标准化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纳。

(十三)负责检验检测工作的统一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引导和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科技信息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市场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开展技术贸易措施方面的相关工作。

(十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改进。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体系,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经营者首问及赔偿预付款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自我申报和监督制度,培育技术先进的集团标准,提高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整体水平,以标准化推进质量国家建设。

2.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业体制改革,改革企业名称审批和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深化“许可分离”改革,推进“许可后减许可”,缩短企业启动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达标评比、表彰奖励、创建示范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经营环境优化。

3.严格遵守安全底线。遵循“标准最严、监管最严、处罚最重、责任最重”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加强现场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放心购买、放心使用、放心食用。

4.加强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法规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统一执法。按照标准强化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性、一开放性”、“互联网加监管”,加快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开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和价格举报渠道。我们将推进从市场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积极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劳动人民,推动大众创业创新。

(十九)职责分工。

1.职责分工与公安部有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鉴定和鉴定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职责分工。

(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2)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家禽屠宰和原料奶收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收报告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告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有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必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建议。

4.与海关总署的职责分工。

(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各类进出口商品、食品、化妆品的重复检查、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进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产生影响的,或者进口食品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两部门应建立进口产品缺陷的信息通报和合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技术处理、退运和销毁,并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通过消费者举报、事故调查和伤害监测得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依法实施召回措施;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开发中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备案、检查和处罚。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和专利执法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认和侵权判定标准,制定商标和专利执法检查、鉴定等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商标、专利的执法工作。

第4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有以下内部机构:

(a)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行,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中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

(二)综合规划部门。协调推进市场监管深化改革。组织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制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的统计工作。

(3)法律法规司。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对规范性文件和国际合作协定、协定和议定书草案进行法律审查。依据法律法规承担执法程序设计,规范自由裁量权,监督行政执法。承办或参与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组织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执法检查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调查的制度和措施。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处指南。承担组织全国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影响重大案件的调查、监督和督办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5)登记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办公室)。制定市场主体统一登记和营业执照发放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整个报名流程的电子化工作。承担注册信息的分析和披露。行政许可引导市场监督管理。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6)信贷监督管理部。制定信贷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承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业务例外清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的收集和共享以及联合处罚的协调和联系工作。

(7)反垄断局。制定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引,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组织和指导公平竞争评审。承担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和打击MLM办公室)。制定与监督检查价格收费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制度措施和规则指引。组织实施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价格违法收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承担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传销。

(9)网上交易及监督管理部。制定网上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指导和协调网上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控。依法组织实施合同和拍卖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担保登记。引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和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审查。组织监控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员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11)质量发展局。制定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服务和应用,提出完善质量激励体系的措施。制定并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改进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督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业、地方和专业的工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棉花等离子纤维的质量监督。

(13)食品安全协调部。制定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监管全过程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完善。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分析和掌握生产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拟定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制造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5)食品经营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析和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状况,制定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责任,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盐政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并实施餐饮质量和安全改进行动。了解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特殊食品的安全状况,制定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抽样监测部门。建议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监督指导不合格食品的验证、处置和召回工作。组织食品安全评价抽样检查、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潜在风险调查。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编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操作人员。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管理,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比对的溯源。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尽可能承担商品数量、市场计量行为、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测量数据的使用。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包括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工作,协助组织对重大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的调查和处罚。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部。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集团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工作。管理条形码工作。组织和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和地区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协助查处非法认证活动。组织参加认证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活动。

(二十三)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和检查。制定并实施认可、检验和测试的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改革,规划和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定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和参与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认证、检验和试验活动。

(二十四)新闻宣传部门。制定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的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科学、技术和金融司。制定并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技术引进和成果应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各类资金、专项资金和制造包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设备配置。

(二十六)人事部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接市场监管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接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承担相关国际合作协定、协定和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承担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5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人员805人(其中两个委员会2人,救助机构流动人员3人,离退休干部15人)。有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级领导职务120个(其中食品安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检查员4名,政府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务2名)。

第6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7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组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8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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