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法医办案实录-
在线索中寻找谋杀案的真相
近日,温州市检察院法医江南办理的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评为国家检察技术优秀案件。毕竟这个案子破获的背后有什么曲折的经历,法医江南是如何用智慧直接攻下这个案子的钥匙门的.....请阅读。
犯罪现场
我们面前的场景似乎没什么特别的。
浙江温州市的一套出租屋里,冰箱、凳子、垃圾桶等物品摆放的乱七八糟,和普通出租屋没什么区别。但实际上,2017年7月3日上午10点,这里发生了一起谋杀案。
33岁的离异女性蒋某某和同样是农民工的蒲某某是多年的密友。当天上午,蒲某某和姜某某在出租屋被前夫彭某某撞见。蒲某某也是彭某某多年的朋友。彭某某感到极大的侮辱,在愤怒中与蒲某某发生了争执。争执中,蒲某某摔倒,不省人事。
随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彭某某和他的前妻姜某某均供认,蒲某某在现场的木桌上,左头部撞到大理石台面边缘后倒地昏迷。
同日下午,侦查机关对犯罪现场及案发时在场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姜某某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认定蒲某某头部受伤是坠落时头部碰撞现场桌子边缘形成所致,并以过失致人重伤立案侦查。
2017年7月13日,普某某获救后死亡。这起谋杀案改变了三个人以上的命运,影响了两个家庭的幸福。
我是法医
看来故事可以到此结束了。法医有什么关系?事情的真相是什么?先说法医江南......
江南,法医,今年40多岁,从事法医工作近20年。江南已经是副首席法医,有高级职称。在调查彭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之前,曾主持过各类杀人案件和重大事故的现场调查、检查和鉴定。
其中,江南作为蔡明信抢劫强奸杀人案的主持法医,最终导致了李九明的冤案,导致李九明在被关押两年后获得自由。李九明案被称为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
案件移送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后,虽然侦查机关将案件性质变更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未改变,只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死者家属反对调查当局的决定,认为溥的死亡不是摔倒造成的。
同时,彭律师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过失犯罪。
社会的强烈反应引起了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技术部被“勒令”为这起命案寻求最终结论,并将案件委托给法医江南。
当时尸体已经火化,犯罪现场已经转租给他人。法医江南只能在唯一的尸检鉴定、现场检查记录和尸检照片的基础上,运用深厚的法医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审查材料,挖掘真相。
寻找谋杀的真相
看完所有的案卷,江南不禁松了口气。
这个案子有问题!
江南认为,通过检查死者死因是明确的,但对于头部损伤的形式和死者的现场状态存在诸多疑问。
原来法医鉴定记录的头皮损伤出血只有一处,就是左颞枕区。江南在检查尸检照片后发现左侧枕部还有一处出血。而且这两个出血部位相对孤立,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也就是说,一次性坠落碰撞很难形成。”江南是专业知识推断出来的。
但现场的平静状态也让江南陷入沉思,尤其是据称被死者头部击中的木桌。死者的致命伤位于左侧颞枕区。如果与木桌上的大理石桌面相撞,那么巨大的外力碰撞后,桌面上放置的物体应该处于凌乱状态,但现场勘查照片显示,桌面上的物体摆放整齐。
有了上述调查结果,江南进一步参与了对彭某某的讯问、对其前妻姜某某的讯问以及对犯罪现场的重新调查。
真相只有一个。
这起谋杀是怎么发生的?什么是犯罪工具?
真相只有一个!
案发现场电脑桌面上一个掉落的玻璃引起了江南的注意!虽然现场检查记录中没有提到这个玻璃,但经过仔细检查,在一张现场照片的角落里仍然发现了这个异常的玻璃。这种玻璃能成为犯罪工具吗?
江南还原了犯罪现场和事件,即重构了杀人现场,从进入现场、接触被害人、离开现场推断出罪犯的犯罪过程——
彭某某进入现场后,撞见死者和前妻;一场言语争吵升级为肢体接触,一拳打在头上,捡起桌上的玻璃扔在电脑桌上。
江南又仔细审阅了案卷,没错!玻璃是犯罪工具!这为还原案件真相提供了直接的突破口。
随后,江南告知公诉部门,死者头部受伤并非是当场跌落碰撞书桌和地面所致,而是钝器两击以上形成的,留在现场的玻璃可以形成死者头部受伤的检查意见。
公诉机关采纳审计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对上述事项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侦查机关以现场玻璃为突破口还原真实案件:犯罪分子彭某某先用拳头打了蒲某某,再用玻璃砸他的头,与法医江南对案件的现场重建一模一样!随后,调查机关以作伪证为由,对彭的前妻姜某某和彭的哥哥彭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事发时,只有死者蒲某某、罪犯彭某某及其前妻姜某某在场,缺乏有力的旁证。事件发生后,彭某某与哥哥彭默刚和前妻姜某某建立了严格的攻守同盟。这个时候,找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工具就非常重要了。”江南讲了破案的过程,离不开法医鉴定和缜密逻辑推理的支持。
现案件已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彭的前妻江某某作伪证,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充分发挥技术专长,引领办案方向。彭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是检察法医的介入,使一个以过失为特征、侦查阶段仅羁押一人的案件得到纠正和突破,彰显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文本|文健
图片|马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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