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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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论述了政治权利原则和政府运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确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出现是时代的需要,是人,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它正确回答了法国命运之船的航向问题。在18世纪法国政治思想领域,主张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有三种: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伏尔泰主张君主开明,卢梭主张民主共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卢梭的思想最终被选择,民主共和制得以实施。歌德曾经说过,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卢梭开启了一个新时代。

作者卢梭生活在法国君主专制的统治下。在当时,谈论政府的形式是一个不可避免地会冒犯当局的问题。路易十四说过“我就是国家”。当时,法国实行君主专制,政府形式已经确立。1757年,路易十五甚至颁布法令通知全国:“任何人写或指示他人写和印刷反对宗教和国王权威的文章将被判处死刑。”1762年,《社会契约论》在法国被禁止出版,卢梭开始流亡八年。直到他去世,他仍然是一个在逃的罪犯。卢梭用他的一生实践了他的座右铭“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

《社会契约论》共分四卷。卢梭在第一卷中提出“国家或城邦的结合只是一种道德人格,其生命在于其成员的结合。”成员是团结的,因为他们有义务把他们联系在一起。有人说这个义务的基础是实力,有人说是父权制,有人说是天意。然而,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的基础是其成员自由签署的公约。在第二卷中,卢梭深入分析了社会契约和公共意志。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约定。因为这个公约,每个人都对所有人承担了义务,反过来,所有人也对每个人承担了义务,这是会员工会的直接目的。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的约定,因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无保留的,所以不能不公平,也不能被滥用。因为,只要整个集体为大家着想,社会就不会伤害自己。而一切的意志都是秩序,这是最高的法则。卢梭把这种普遍的、人格化的法律称为主权,所以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它本质上存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之中。而法律是公众对涉及共同利益的事情的公意的郑重公开声明。卢梭在第三卷中定义了政府,政府是人民和君主之间的中间体。其目的是使二者相互适应,并负责法律的实施和公民政治自由的保障。卢梭将政府的组织形式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他倾向于在两个极端之间选择贵族制政府。在《论社会契约》第四卷中,卢梭以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最好的政府——罗马政府为例,论述了最有利于建立良好国家制度的方法,指出宗教不仅可以而且不应该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纳入政治共同体。

卢梭对公意的坚持源于他看到了人民的力量。他对人的理性有着强烈的信心,这让卢梭看到了自由的未来。但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人类并不具有绝对的理性。公意不代表绝对的争议,任何权力都要克制。绝对的权力对人民没有好处。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建立约束性的权力机制,民主才能真正得到实践。卢梭向往的是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并不完美,直接民主下的理想国家只能是小国,不能是大国,由公意决定的民主社会并不适用于所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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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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