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下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三聚氰胺受害儿童的父亲李国敲诈勒索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李国无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看,李国对奶粉生产商的诉讼请求的性质并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认定,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威胁方法敲诈勒索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李国告诉报纸,当他得到判决时,他很平静。已经九年了,但正义一直存在。他说接下来要申请国家赔偿。

在之前的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李国两岁的女儿长期食用“美国善良婴儿奶粉”。那年9月,他带她去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采集系统有几处强回声”,说明孩子肾功能受损。

此后,李国多次要求奶粉销售商和施恩婴儿营养有限公司赔偿,并向媒体曝光施恩公司三聚氰胺严重超标以及女儿食用造成的危害。

李国与施恩公司于2009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赔偿李国40万元。第二天,李国发布了一份书面文件,称由于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他将不再追究此案,并放弃索赔。

在收到40万元赔偿后,李国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李国在谈判中表示,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了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施恩公司和广东雅士利拒绝付款,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警方报案。

2010年1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潮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认定,敲诈的对象是奶粉生产企业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有限公司。法院认为,李国再次提出的300万“赔偿款”是其所有亲属以不满意赔偿为借口,有预谋、虚构地提出的“索赔”请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经过二审和重审,李国维持了一审有罪判决。2014年7月,李国刑满释放,随后继续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再审决定,同时决定将本案交付审判。

2016年8月,该案第二次重审,检方发表意见称,李国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检方称,无论索赔金额多少,李国都在行使索赔权。如果厂家不同意索赔金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李国的索赔行为和数量并不影响其目的的合法性。

检察机关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所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大众媒体有权揭露伤害消费者的行为。因此,郭向媒体揭露厂家黑幕的方法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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