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诉讼证据。由于电子证据的复杂性,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和鉴定产生了影响。文章认为,应提高“互联网+”电子取证的技术水平,设计完整的“互联网+”取证程序,完善电子取证侵权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电子证据概述

电子证据的特征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更显著的特征,这决定了电子证据的调查和应用不仅要符合各类证据的一般共同标准,还要照顾到它们的个体特征。

电子证据是无形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不可见的电子数据,是模拟或数字形式的信号。它必须通过专业的设备和技术来感知、存储和传输。

电子证据复制和传播速度快,准确性高

理论上,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电子证据技术的本体,可以以接近光速的速度传播,可以瞬间到达互联网覆盖的任何位置。

电子证据的信息与其载体是可分离的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高度精确复制的特点,是每一位的完整复制,因此获得的“副本”可以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据功能,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活动只能针对电子证据的副本进行。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和安全性并存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并不是绝对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超过了传统证据。

电子证据表现形式丰富

电子证据有多种表现形式,其容量可以达到海量规模,超越了各种传统证据原本单一的外在形式,具有非常丰富的外在表现形式。

电子证据对取证能力要求较高

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可替代。证据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把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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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电子取证问题

"互联网+"电子取证最佳证据规则尚未建立

首先,“互联网+”下围绕电子数据的信息环境数据量非常大;其次,在“互联网+”环境下,不同的用户数据和各种类型的数据混合在一起,以分布式的方式存储在不同地区的不同设备中。数据的抽象、资源共享和存储分布无法使传统的取证工具再现原始数据,取证的复杂性超过了一般电子数据取证;最后,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规模巨大但没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很多数据格式和数据资源描述都是专有的。

电子取证技术薄弱

一方面,需要全面寻找关于电子信息的证据;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收集也需要特殊的技术和设备,如大数据分析和完整性分析。然而,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应用刚刚起步,缺乏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尤其是“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收集的经验和技术。

电子证据收集的立法不完善,证据收集的规范程度不高

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取证人员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规范取证。一方面,这会影响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另一方面,不规范的取证也会导致侵犯法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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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完善电子取证的法律建议

确立适用于电子数据的最佳证据规则

首先,建立新的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原则;其次,建立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第三,使用技术方法检验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特别强调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事先确认。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在主体上,从事电子证据收集和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和能力;在工具方面,要求电子数据取证和识别工具可用、可靠、高效、可验证和可接受;在程序上,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说明性,必须在电子数据取证和鉴定的全过程中遵循相应的程序,做好证据监管链的全过程。

完善电子取证侵权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首先,鼓励信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明确数据持有人的数据管理职责,建立数据分类和分级存储机制,对不同敏感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其次,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进行规范。通过优化现有法律,制定《电子证据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具体规范;最后,根据程序价值原则和证据适用规则,完善公民和企业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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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乔治,南京信息科技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公共管理综合实践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刑法。本论文是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6年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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