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争吵被公司解雇

●法院裁定该合同被非法赔偿4万英镑

2010年底,胡兵应聘韶关某工业技术公司,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续签。2015年初,胡兵与公司车间工作人员因使用风扇发生打架,在车间砸了一个风扇,公司就此做出罚款决定。

2016年,胡兵与班长就妻子的工资发生争执。在同事的劝说下,情况没有继续扩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胡兵发出书面自我批评后,检讨自己的冲动和不当行为。同日,公司发出通知,以“多次与同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胡兵,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此,胡兵认为,他和同事就粉丝事件发生争执已经一年多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公司已经对双方进行了罚款和损失赔偿。至于次年的纠纷,根据材料显示,双方仅发生过口头纠纷,没有发生严重的暴力肢体冲突。在同事的劝说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情况没有继续扩大,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事后,他还对自己的冲动和不当行为做了书面检讨。

对此,胡兵认为公司小题大做,故意针对他。因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公司因胡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拒绝受理此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点:韶关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该公司与胡兵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依法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万元

依据:法院认为,胡兵作为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承担相应的劳动义务。胡兵与他人的两次纠纷已经解决,并未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和终止胡兵的劳动关系是不合适的,法院也不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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