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一女协警联手他人,通过办理假身份证来获利,并将此开发成“产业”:4年内,共办理23张假身份证。近日,商河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包括该女协警在内的4名倒卖身份者均获刑。
40岁男子张甲(化名)因银行欠款未还,成为“老赖”,坐飞机、高铁等均被禁止。2013年,张甲认识了商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联防队员张乙(化名),办理了名“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前后支付了5万元。张甲使用该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卡,并注册登记了公司且缴纳了社保金,可谓“一路畅通”。2014年,两人商议共同介绍他人买卖身份证件,谋取非法利益。
2016年,位某认识了张甲,通过张甲先后为6人购买身份证谋利。2013年至2016年,张甲共买卖身份证9张,获利9万元;位某共买卖6张,获利4万元。2017年9月,两人先后归案。
张乙如何能办理出假证?原来,都有同一来源——女协警薛某。80后女子薛某,自2007年起在商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户籍室担任协警,2008年至2016年11月期间,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其工作流程是:1.申领身份证人员到某某派出所户籍室提交《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2.登录济南市人口管理系统,录入申领人员信息等。
2013年左右,薛某在登录济南市人口管理系统清理居民身份证信息时,发现有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户口(同一人有两个户口,其中一个已经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且正常使用,另一个未办理且多年未使用),便同张乙商议,由张乙联系人员并向薛某提供办理人的年龄、性别和电子版照片,薛某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上述流程冒用他人重户口的真实信息上传办理人的照片办理虚假身份证。
4年时间,薛某办理虚假身份证23张(包括“老赖”、逃犯),其中与张乙共同办理13张,通过肖某(已追逃,未到案)等人办理10张。薛某获利20万元,张乙获利30万元。2017年9月,两人投案。
商河法院认为,薛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张乙共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多次为他人违规办理居民身份证,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张甲、位某多次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薛某、张乙犯滥用职权罪,张甲、位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近日,商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薛某、张乙犯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张甲、位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相关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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