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4日早上,被告人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贵F3H755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三小经东心路往麻园路方向行驶。
9时32分行驶至东心路十小天桥红绿灯路处时,碰撞被害人孙某福骑行的摩托车后随即停车,乘坐其驾驶车辆的叶某、翟某宇下车扶孙某福并将孙某福的摩托车推到路边后,华某随即继续驾车快速前行。
9时36分经过麻园路皇池水汇门前路段时,冲上人行道碰撞被害人张某及花台、树木等道路设施,造成张某受伤、道路设施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华某负该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福、张某无责任。
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华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936mg/100ml;经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贵F3H755号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5km/h,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81km/h。
本案通过庭审,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华某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具有高度危险性,对正常通行的其他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却无视法律,不听他人劝阻,无证、醉酒驾车在城市人多拥挤时段上路行驶,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他人重伤,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对其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判处。
据此,根据被告人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事件回放2019年7月14日上午
发生一起车辆冲上人行道致人重伤的事故
事发当日
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
犯罪嫌疑人华某因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故发生后
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救治
她的伤情牵挂着无数人的心
仅用3小时,筹款超过50万元
7月22日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决定
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华某批准逮捕
9月16日
距离车祸发生两个多月后
张女士出院回家
从发生车祸到出院
广大网友持续关注
祝愿张女士早日康复的同时
希望肇事者得到应有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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