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快速解决问题的方式,妥善解决争议。那么劳资双方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处理纠纷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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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程序
协商是指在出现问题后,通过私下沟通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在劳动争议中,争议双方是特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即劳动者。
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有帮助的。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是自愿的,谁也不能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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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一方就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根据《劳动法》,可以在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和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调解不具有强制力。一方反悔的,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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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做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前置程序必须在争议发生后通过仲裁,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通过仲裁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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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启动程序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是合法的、程序性的,做出的判决也是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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