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2017年7月9日电(记者李媛媛)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其基本养老金。
这次调整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了定额,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挂钩调整,挂钩缴费年限(工作年限),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5年。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的,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至35年的,每月每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的,每月每年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户职工”政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不参加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额为2017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0.97%。倾斜调整,从2017年12月31日起,70周岁至74周岁的高级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0元;75-79岁增加每月50元;80岁及以上增加每月60元;困难边远地区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工伤退休人员调整额低于67.5元的,按67.5元执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后的每月基本养老金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增退休人员,在临时核定待遇的基础上确定养老金水平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按照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后,已经领取的待遇多退少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按上述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确认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调整待遇标准。
调整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制定的审批表由省统一填写。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及时足额发放。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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