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受害人有“疾病”,无论是外伤诱发的冠心病,还是跳动诱发的心脏病,只要是“因外力诱发的XX病发作”,城管的刑事责任往往较轻。
但是,有“外力”而受害者没有“生病”的情况是最重的。2002年11月18日,25岁的卡车司机郭占伟被Xi市莲湖区城管拳打脚踢。“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3名城管人员被判处13年死刑;2008年7月30日,重庆市渝中区卖凉面的小贩刘某某被殴打,因外伤致弥漫性轴索损伤死亡。三名打人者分别被判无期徒刑、12年和11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患病被害人被侵害致死案件的定性,特别是如何认定侵害与死亡结果的关系,容易引起争议。
上海检察官曹健曾经在《检察院日报》上写过一篇文章,分析了几种情况和他的个人看法:
1.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死亡,其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被告人推搡、掌掴被害人时,被害人突发疾病死亡,将其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合适;
3.被告尚未来得及实施实质性侵权,被害人突发疾病死亡。被告只需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换句话说,被害人“患病”,可能与死亡原因有关,但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通俗点说,杀了人,就不能是怪人。
“我坚持认为魏文华的死是外力直接造成的,这样被告人至少可以不判时间,但是因为定性为外力诱发冠心病,刑期最长的城管只判了六年。”魏的律师说。
魏文华尸检报告提示死者有冠心病史。这是家人难以接受的。他哥哥魏文忠说,他从来没有听说过他哥哥有冠心病。警方向公诉机关提交的补充调查报告也显示,死者生前没有冠心病住院病历,同事也不知道他是否患有冠心病。
根据现行法律,公民无权启动司法鉴定。家庭成员已向检察机关申请由其他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但未获通过。
魏文忠说,如果不是被那么多人打,他弟弟不可能死。案卷显示,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邦首先发现魏文华在拍照。在他的命令下,等人冲了过来,拳打脚踢魏,并把他的手机递给孙。熊伟等引十余名城管围住魏、至公路西侧。胡、等人上去又拳打脚踢,直到魏动弹不得。
周晓明,辽阳人,在他家门前铺了水泥准备停车。三个城管看到不合法,双方打起来了。这时,周晓明刚刚做完心脏搭桥手术。根据一审判决,周晓明的儿子大喊:“不要打我爸,他有心脏病,但是三个城管还是拳打脚踢周晓明。
庭审中,周家的律师询问三名被告为什么知道对方说自己有病。一名被告说,他们之前遇到过这种情况,假装生病,所以什么都没做,损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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