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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本案被告以本案原告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民事反诉制度是诉讼结构中一种独特而复杂的诉讼模式,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随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反诉制度的构成要件得到了详细规定,立法疏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反诉制度的运行也在探索中推进,适用率低、法官任意性高、救济手段缺乏等问题层出不穷。本文旨在通过对反诉制度规定及相关理论的总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梳理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反诉的判决规则。
▌首先对反诉制度进行了规定和理论介绍
1.该诉讼与反诉的牵连关系
该诉讼请求与反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能认定“该诉讼请求与反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此诉讼与反诉可能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甲、乙双方打架时互相伤害,所以这个反诉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
这种诉讼和反诉也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张三状告李四交房租,李四却声称租的房子掉瓦伤了自己,要求赔偿。本案诉讼基于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反诉基于侵权责任关系。
2.提出反诉的时间
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该一起审理。”
3.反诉的地位
反诉是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如果委托书只写“全权”,没有具体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4.反诉管辖权
《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案当事人。”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审理。”
“反诉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或者与诉讼标的和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的,裁定不予受理,另行通知诉讼。”
5.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反诉是独立的诉讼,反驳不是独立的诉讼,而是抗辩。
提示:判决方法,假设如果没有目前的诉讼,看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是否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
6.“独立投诉”
反诉虽然是以此诉讼为前提命名的,但它独立于此诉讼而存在,不会因此诉讼的撤销而被撤销。
《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允许原告撤回诉讼的,应当继续审理反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二审发回重审并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8.再审、再审和反诉
《民事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依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增加新的诉讼当事人;
(三)诉讼标的的灭失或者变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不能通过其他诉讼解决的。"
9.小额诉讼程序中因反诉导致金额超标的处理
《民事诉讼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增加当事人等,不符合小型诉讼案件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
10.二审反诉处理
《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权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加的请求权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1.“原告不到庭”案件反诉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12.合并后如何审理这起诉讼和反诉
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技术问题。由于是独立诉讼,应该分开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起诉状成立,反诉不成立。
(2)申诉不成立,但反诉成立;
(3)本诉讼和反诉均有效。(不存在两者都不成立的情况,因为“反诉”是以“这起诉讼”命名的。)对于驳回诉讼,使用裁定;对于诉讼请求的认定,应当使用判决,即判决驳回该诉讼或者反诉,或者对该诉讼和反诉分别作出判决。
13.反诉和抵消
诉讼中的抵销是指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另一方主张的债权的行为。诉讼中的抵销是以实体法上的抵销权为基础的。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用对方的债务抵销自己的债务,但根据法律或者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除外。”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也可以由双方协商抵销。”
诉讼抵销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常被作为反诉处理。诉讼中的抵销其实只是被告提出的一种诉讼中的抗辩,即抵销抗辩,是诉讼中的一种服务方式,而不是诉讼。
▌第二,最高法院处理反诉的裁判概述
1.实用要点:提出反诉的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而不是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新疆主导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015年)字第21号
最高法院认为:
法院调查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按照法定程序核实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其中专家意见质证是法院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在法院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法院调查核实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认定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中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了军工建设公司的反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得提起反诉。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2.实用要点:反诉应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而不仅仅是在“法院意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第135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未能受理亚龙公司的反诉,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只在一审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驳回了亚龙公司的反诉,没有以裁定的形式处理,违反了法律程序。
3.实用要点:驳回反诉的裁定,二审未上诉,再审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
周春梅海南三亚国家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海南三亚国家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股东申请再审(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民事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
由于珊瑚礁管理处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正文的第一项,周春梅中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即如果他们未能对一审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提出上诉,应视为接受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
4.实用要点: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反诉。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通知法院重新起诉。
再审申请人马宝财与被申请人童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016)最高人民法院第972号
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请求权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加的请求权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期间,马宝财主张童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为反诉,二审法院以调解无效为由,告知马宝财另行起诉并非程序不当。
5.实用点:提起反诉后不依法缴纳诉讼费的,不审理反诉。
屈直、孙志才等。与屈直、孙志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016)最高法沈敏第204号
最高法院认为: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或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诉讼费。第二十条规定,受理案件的费用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先行支付。被告提起反诉,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被告应当先行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交纳诉讼费办法〉的通知》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又不申请司法协助,或者司法协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动撤回诉讼或者撤回申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屈直提起反诉后未依法支付诉讼费,不审理其反诉没有错。
6.实用要点:提起反诉,但反诉不审理,并支付反诉费用的,反诉费用可退回一审法院。
山西嘉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刘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2015)沈敏字第542号
最高法院认为:
原审一审,公司提起反诉,并支付反诉费。虽然因代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未能出席再审一审,但并未明确放弃反诉。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虽然涉及原反诉提出的工期延误责任,但没有明确嘉禾泰公司的反诉请求。嘉禾泰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经过审理,原一审公司支付的反诉费用是否已退还或未处理,程序存在瑕疵。鉴于本案不符合再次发回重审的要求,本院二审判决在撤销一审关于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判决的同时,认定“嘉和泰公司可以通过另一法律途径解决因合同无效给南通六建造成的损失”,并明确指出嘉和泰公司可以通过另一诉讼方式解决相关纠纷。在原审一审中,由于修缮工程正在进行中,嘉禾泰公司未提供最终修缮费用及相关证据,且修缮费用未体现在估价结论中,故原审一审判决未确认修缮费用。案件发回重审后,嘉禾泰公司没有参加一审,因此嘉禾泰公司可以在另一场诉讼中主张因修复该部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对于嘉禾泰公司在原一审中支付的反诉费用,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涉及,明显不当。嘉禾泰公司可以向一审法院要求退款。
7.实用点:本案被告只能以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不能以本案其他被告为反诉。
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吉林新达钢铁有限公司,思安信(2014)闽重耳字第265号
最高法院认为:
思安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拒绝审理其对新达公司的反诉,违反了法律程序。我们认为,宏天智公司就此案提起诉讼,请求裁定终止《三方合作协议》等相关成套设备采购供应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并责令信达公司返还投资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投资收益、违约金等。、和思安公司对信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思安公司提起反诉,除要求撤销上述协议和洪天智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外,还提出撤销与信达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技术协议》和《建筑安装合同》,并责令信达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赔偿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是被告以原告为被告,以抵消、兼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目的,提出的与本案诉讼有关的诉讼。思安公司对本案被告新达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拒绝审理这部分诉讼请求,明确告知思安公司应当通过另一场诉讼解决,并不影响思安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8.实用点:在反诉中,可以基于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增加本案的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蒙城广药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糖酒分公司、姚广药与安徽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2015)字第1937号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中,广药糖酒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请求确认本案所涉合同无效,并返还其已支付给金桥公司的利息。金桥公司以同一标的提起反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反诉与本案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案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定。此后,金桥公司作为反诉原告,申请增设姚广耀作为反诉被告,实质上是将姚广耀糖酒公司和姚广耀作为共同债务人起诉。一审法院同意金桥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并通知姚光耀作为反诉被告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双方当事人避免诉讼。因此,广药糖酒公司和姚广药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增加姚广药作为反诉被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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