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举行了一次特别新闻发布会。国家卫健委医政院管理局副局长焦亚辉介绍了这项互联网新规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质疑。
●记者:这次发布的三个文件有哪些政策创新?
焦亚辉:这三个文件都是创新。从互联网+医疗卫生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创新。近年来,医疗服务领域出现了新的格式,其中最活跃的是“互联网+”格式。我们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一些相应的医疗服务。综上所述,我们这次的主要创新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互联网+医疗”的分类管理,所以你可以注意到我们这次有三个支持文件。在起草这三份文件之前,对全国目前的“互联网+医疗”进行了梳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疗核心业务,另一类是重点关注诊疗以外的内容,如预约挂号、患者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这三个证明文件主要针对的是第一类,即围绕着诊断和治疗。那么围绕诊疗服务,可以分为远程医疗服务,即医疗机构之间或者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远程医疗服务。
第二种互联网诊疗服务。即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其服务的空。比如我们今天去的两家医院华西医院和润润邵逸夫医院都开展了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第三类是互联网医院,这是最受关注、争议最大、争议最大的领域,所以分类管理是我们的创新。
二是创新监管方式。这些新的医疗服务形式也对我们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对互联网上的行为监管。“互联网+医疗”监管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涉及到“互联网+”,监管也存在同样的挑战。所以这次我们提出先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再审批互联网医院。也就是说,建立这个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的重要前提。如果省内没有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网医院不能审批。这个监管平台应该面向所有互联网医院,包括互联网诊疗,包括远程医疗服务。需要通过互联网对所有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对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包括对诊疗行为的监管,包括对处方流通的监管,包括对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医疗服务只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就必须连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平台。
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是线上线下的一致监管,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互联网医院来说,有一种形式是第三方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但其提供的服务必须位于实体医疗机构,这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会成为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我们统一线上线下监管。这是第二个创新。
第三个创新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这也是大家在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最关注的。一旦网上诊疗行为受损,或者发生纠纷后,谁去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创新。
三个文件中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应首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诉,该落地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应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应根据协议分担法律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类叫远程会诊,一类叫远程会诊,现在远程会诊应用很广泛。咨询的邀请方只提供诊疗建议,诊疗决策权仍在邀请方。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由邀请人承担,所以远程诊断,现在我国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学协会。在医疗协会中,我们采用远程的方法,采取一种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因此在三个文件中,针对不同的诊疗形式,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这也是我们的第三个创新。
●记者:两种形式的互联网医院有什么区别?两者在监管上有什么区别?
焦亚辉:互联网医院有两种:一种是实体医疗机构,比如邵逸夫医院和华西医院。目前医院人才匮乏。除了利用我们医院的医生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我们还想利用上海和北京的医生提供服务,所以我们可以自己搭建一个互联网医院平台,或者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搭建一个平台。北京和上海的医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为润润邵逸夫医院和华西医院的患者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医院应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如润润邵逸夫互联网医院或华西互联网医院。北京、上海这些医院的医生可以直接在这家互联网医院实习,而不必再经过多次实习或实习变更手续,从而激发医务人员的活力,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作用。这是第一种互联网医院。
另一种是互联网医院,由第三方申请主办互联网医院,必须与实体医疗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不能是网上或者云中的纯虚拟互联网医院,没有办法监管,也没有办法受理和处理医疗纠纷。实体医院与托管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签订协议。协议生效,互联网医院才能生效。协议变更废止的,应当重新申请互联网医院。比如说润邵逸夫医院或者华西医院不与第三方合作,互联网医院在设立时没有实体医疗机构可以依靠,那么这个互联网医院就要取消了。
托管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和实体医疗机构是独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医疗纠纷,应向在单位医院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纠纷。这两类的基本标准和监管是一样的,必须符合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由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监管,纳入当地质量控制体系。同时,第三方申请的互联网医院和其支持的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了责任共同体。实体医院与第三方合作组织互联网医院时,首先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这有利于我们对互联网医院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互联网医院的诊疗行为也应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医院等级评定。
●记者:未来互联网医疗在线行为将如何与医疗保险接轨?
焦亚辉: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对部分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行为,无论是属于基本医疗范畴还是市场定价范畴,都提出要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和定价政策。首先要有一个收费项目。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的,医保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的,应当由患者承担。因为并非所有的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的范畴,所以不一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医疗保险的价格和报销政策现在由国家医疗保险局管理。我们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谢谢你。
●记者: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是否允许疾病在线咨询?如何定义咨询或询问?如何定义初诊或复诊?
焦亚辉:网上疾病咨询和网上疾病诊疗确实有一些交集。网上疾病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网络诊疗是医生对疾病的诊断结论,需要提出治疗方案并按文件进行管理。然后只是提供一些疾病咨询,比如少吃盐,或者多注意运动,在这些方面提出一些建议,没有明确的诊断和治疗,这就是咨询。如果明确诊断一种疾病,然后告诉病人吃什么药,或者去医院做一些治疗,属于诊疗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如何确定患者是初诊还是复诊,这是正在建立的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将电子病历与居民电子病历连接起来。医生在进行网上随访和处方时,必须掌握患者的一些相应病历,明确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了一种疾病或几种疾病,才能对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提供随访服务。新诊断的患者如果找不到任何病例资料,只能建议去实体医疗机构治疗。建立电子病历后,医生可以为其提供下一次诊断明确的同一疾病在线就诊的在线响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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