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导致的污水逃逸监管,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均属严重行政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0万元。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将面临行政拘留的风险,甚至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罪。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
那么,什么是防污染设施呢?监测设备是污染控制设施吗?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等同于环保设施?这三个名词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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